这份文件的出台,是对黄金市场长期积累的乱象最系统、最全面的制度回应。作为一名长期关注黄金珠宝行业的法律从业者,笔者将从法律视角拆解这份文件的核心内容、法律效力及其对行业参与者的深远影响。
十部门联合发文的制度逻辑:为什么是这十个?
JINGSH SHENZHEN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是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协调各部门行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关注的是资金支付结算、反洗钱等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地方派出机构,负责金融业务资质审核和投资者保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价格欺诈;深圳市公安局负责刑事打击;深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深圳市通信管理局监管互联网渠道——小程序、APP、网站;深圳市商务局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则负责行业管理和企业合规引导。
十个部门,覆盖了金融监管、行政执法、刑事打击、互联网治理、行业管理等所有维度。这种“十部门联合”的配置,释放了一个明确的制度信号:黄金市场的乱象,已经不是一个部门能够独立解决的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看,联合发文至少有三层含义:
第一,问题的复杂性。黄金市场的乱象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虚假宣传、资金结算、网络传播等多个层面,需要多维度治理。任何单一部门都难以独立应对这种跨领域、跨行业的复合型问题。
第二,消除监管盲区。过去,一些平台往往利用“金融”和“实业”之间的模糊地带打擦边球。金融监管部门说“这不是持牌金融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说“这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公安部门说“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十部门联合发文,意味着这种监管套利的空间被压缩到最小。
第三,释放执法威慑。联合发文本身就是一种制度信号:后续的查处将是跨部门协同行动,而不是单打独斗。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这意味着违规成本大幅上升——不仅要面对一个部门的处罚,可能同时面临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
这种跨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做法,体现了协同治理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它打破了传统的“条块分割”监管模式,形成了监管合力。
“公开提示”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JINGSH SHENZHEN
第一,它是监管态度的权威表达。 十部门联合发文,向社会明确传达了监管层对黄金市场各类经营行为的判断标准。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是被禁止的,边界在哪里,文件写得清清楚楚。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这相当于一份“合规指南”。在行政法理论上,这属于“行政指导”的一种形式——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企业若不遵从,将面临后续监管执法的风险。
第二,它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虽然“提示”本身不是处罚依据,但它明确引用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当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虚假宣传时,当公安机关研判是否涉嫌犯罪时,这份文件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违规”“是否违法”的参考依据。从证据法角度,它属于“书证”中的“公文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第三,它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在民商事审判中,法院审理相关合同纠纷时,可以将“违反监管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效力、划分过错责任的考量因素。如果一份合同的核心交易模式正是文件明确禁止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在刑事司法中,这份文件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违法性的参考依据。
从法律位阶上看,这份文件不是“法”,但它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法”在黄金市场领域的适用边界。它起到了解释性规则的功能,帮助市场主体和执法机关更准确地理解既有法律的适用范围。
六条红线的法律拆解
JINGSH SHENZHEN
红线一:不得违规开展黄金预定价交易、杠杆交易、延期交易等非法黄金交易活动
“如通过微信群或小程序、APP、网站等互联网平台,以黄金回收和预定价买卖料名义,允许客户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锁定一定重量黄金的价格,后随金价波动按价差结算,允许平仓离场,未实际开展黄金实物交割。”
这段话精准刻画了当前市场上一些“类期货”黄金交易的典型特征。
从法律上定性,这种模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中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如何判断一种交易是否属于“期货交易”?中国证监会《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提供了两个核心判断标准:
第一,交易标的是否为标准化合约。 即除价格外,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成色、重量、交割期限等)是否统一规定。如果平台推出的锁价产品具有统一的规格和期限,就符合这一特征。
第二,交易方式是否允许对冲平仓了结权利义务。 即参与者是否可以通过反向买卖来结束交易,而不进行实物交割,即“平仓离场,不开展黄金实物交割”。
这两个特征一旦同时满足,无论形式上如何包装,都构成变相期货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文件将“允许平仓离场,未实际开展黄金实物交割”作为核心判断标准。这意味着,判断是否违法的关键,不是形式上有没有“预定”“回收”的字眼,而是交易目的是否为获取实物。如果用户缴纳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赌价差、平仓离场,而不是为了最终取得黄金,那么无论披着什么外衣,都在监管红线之内。
从刑事责任角度,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起刑点是“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类平台动辄涉及数亿资金,刑事风险极高。
红线二:不得违规开展以黄金托管、租赁、回购等为名义约定给予客户固定收益回报“保本付息”的非法集资活动
这条红线指向的是“存金生息”“黄金理财”类业务。
从刑法角度分析,这类业务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未经批准、二是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还本付息或回报、四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户将黄金“托管”给平台,平台承诺给予固定收益,用户可以随时赎回——这四项要件几乎全部满足上述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此亦有详细规定。
如果平台在吸收资金后,并未将黄金用于真实的租赁业务,而是挪作他用、挥霍一空,甚至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
从行政责任角度,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此类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处置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红线三:不得违规开展黄金委托投资等活动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这种模式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向平台购买黄金;二是委托合同关系,消费者委托平台代为投资。问题在于,这两个关系往往被捆绑在一起,消费者根本不清楚自己的黄金被如何处理。
从法律风险看,这种模式涉嫌构成非法集资,因为平台实质上是在吸收客户的资金(或黄金)进行投资运作。同时,如果平台在销售时隐瞒了资金真实用途,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红线四: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等渠道违规宣传、开展黄金产品销售业务
这条红线有三层法律内涵:
第一,规范直播销售行为。《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直播间里常见的“稳赚不赔”“金价必涨”等用语,都可能触碰这两条红线。另外,直播销售涉及多方主体——平台、主播、商家。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主播在直播间推荐非法黄金产品,不仅商家要承担责任,主播本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第二,切断非法交易入口。文件禁止通过小程序、APP开展非法交易,与红线一相呼应,从渠道端切断非法交易入口。《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平台若为非法交易提供渠道,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打击技术“帮凶”。文件明确禁止开发、兜售非法黄金交易软件,不得为非法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红线五:不得冒用“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身份,严禁使用“黄金会大涨”“买金赚大钱”等绝对化用语
“冒用上金所会员身份”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金会大涨”“买金赚大钱”等用语,则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关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大涨”不在列举之列,但其性质属于对未来效果的保证,可能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还专门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这类行为还可能构成第八条禁止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红线六:不得用非贵金属材料冒充纯金,不得在标价外加价
以假充真、掺杂掺假,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在标价外加价,则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与金融机构的“法律枷锁”
JINGSH SHENZHEN
对个人,文件明确了两条禁令:
第一,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黄金预定价交易、非法集资、非法委托投资。
如果个人明知某个平台从事非法活动,仍然参与其中,会面临损失自负的风险。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意味着,如果平台爆雷、资金无法追回,政府不会为投资者兜底,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时,即便认定合同无效,也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认定投资者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从而减轻侵权方(如平台、推介人)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而非全部由平台或推介人赔偿。
第二,不得开发、兜售非法黄金交易软件、小程序。
这是对技术“帮凶”的精准打击。在过去,为非法平台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往往以“不知情”为由逃避责任。但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文件提出了两条要求:
第一,未经备案审批不得开展黄金业务,严格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二,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不得为未经依法设立的商户提供服务。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通过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洗钱风险。对于无法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旦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据这份文件切断服务,非法平台就失去了“血液”,无法继续运营。这是监管手段从“前端准入”向“中端阻断”的重要转变。
新政对三类主体的法律影响
JINGSH SHENZHEN
新政为黄金回收平台划定了明确的生存边界,坚持实物交割、合规经营的企业,则迎来结构性利好。新政打击的是“无实物”的对赌,而非“有实物”的回收。合规企业可以借此机会,向客户传递“我与那些非法平台不一样”的信号,在行业洗牌中赢得市场份额。
从法律合规角度,建议企业立即开展三项工作:一是业务自查,对照六条红线逐项排查是否存在违规风险;二是资金规范,确保所有资金进入对公账户,接受银行监管;三是合同完善,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真实的实物交割记录,合同条款清晰合法。
(二)对投资者:保护与约束并存,责任与权利对等
新政对投资者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是保护强化。通过划定红线,让投资者更容易识别非法平台——“资金进个人账户”“允许平仓离场”“承诺保本付息”,只要看到这些特征,基本可以判断为危险信号。这种“标准化警示”降低了投资者的识别成本。另一方面是责任明确。文件明确禁止“参与”非法活动,这意味着投资者不能再以“我是受害者”为由推卸全部注意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明显存在危险信号的情况下仍然参与投资,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可能认定其存在过错,减轻平台方的赔偿责任。
(三)对从业人员:专业价值凸显,合规能力成为核心竞争力
对于黄金回收行业的从业人员,新政既带来合规压力,也带来专业红利。过去那种“什么赚钱做什么”的粗放经营模式行不通了。企业需要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梳理业务模式,排查合规风险。这对熟悉行业的法律从业者来说,是一个结构性机会。同时,企业内部也需要培养专门的合规人才,建立常态化的合规审查机制。
从个人法律责任角度,从业人员也需要提高风险意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明知公司从事非法业务还参与其中,甚至担任核心角色,可能构成共同犯罪。2025年深圳水贝被查处的案例已经证明,这不是危言耸听。同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合规负责人负有法定的合规管理义务。《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均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职责。
十部门联合发布的这份文件,是黄金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划定的六条红线,不是凭空创设的新规,而是对既有法律在黄金市场领域适用边界的明确阐释。它传递的监管信号,不是运动式的“一阵风”,而是常态化的“持久战”。对从业者来说,它是一份合规指南——告诉你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边界在哪里,风险在哪里。对投资者来说,它是一面照妖镜——用文件列出的标准去对照任何一个平台,是人是鬼,一目了然。对执法者来说,它是一份行动纲领——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形成了监管合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文件出台只是第一步,后续的执法落地、司法适用、行业自律,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但至少,边界已经划清,方向已经指明。接下来,就看市场参与者如何选择。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本人将持续关注这份文件的落地情况,也愿意为企业合规转型提供专业支持。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基于对监管政策的专业解读撰写,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律师介绍
邱丽平律师
京师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珠宝行业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熟悉珠宝行业法律事务,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联系方式:
8253851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