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通过,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第八十一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约定优先—规则补充—庭决兜底”的涉外仲裁地制度。这一变革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彻底告别“机构所在地中心主义”,与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深度接轨。仲裁地的独立法律地位被正式确认,决定了程序法适用、司法管辖及裁决国籍三大核心功能。
粤港澳大湾区因其“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格局,成为新仲裁地制度实践的前沿阵地。本文从仲裁员视角,结合深圳、广州、珠海三地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解析仲裁地制度的实践应用与优化方向。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全国首例“港资港仲裁”案
【案情简介】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生效后,全国首例确认“港资港仲裁”效力并认可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件。案件当事人为深圳前海的港资企业与内地自然人,双方约定仲裁地为香港、开庭地为深圳,实体法适用内地法律,程序管理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并由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管理。裁决作出后,深圳中院依据上述《批复》认定该港资企业有权约定香港为仲裁地,遂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仲裁庭处理思路】
第一,构建“仲裁地-开庭地”分离的程序框架。双方约定“仲裁地为香港”,直接决定整个仲裁程序应当适用香港仲裁程序法,受香港《仲裁条例》规制。仲裁庭明确由在香港依法设立的SCIAHK管理本案,确保程序根基稳固,裁决为纯正“香港裁决”,在内地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申请认可与执行。同时,当事人约定“开庭地点为深圳”,仲裁庭尊重这一基于便利的合意,实现“仲裁地”法律归属与“开庭地”物理便利相分离。
第二,实践“内地实体、香港程序”的法律融合。双方约定实体法适用内地法律,解决合同权利义务争议;程序管理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庭的处理思路可理解为三层结构:底层为香港《仲裁条例》(强行程序法,赋予程序合法性及裁决国籍),中层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当事人约定的程序操作流程),顶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当事人选定的实体准据法)。
第三,依托“双名册”与制度工具确保高效公正。本案仲裁员来自深圳国际仲裁院与SCIAHK联合名册,确保仲裁庭兼具处理内地实体法问题和熟悉香港仲裁程序的双重专业能力。根据SCIAHK仲裁规则,仲裁庭可酌情采用“快速程序”等机制控制时间和成本。
【案例启示】
该案展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与SCIAHK协同构建的“双城、双院、双法域、双法系、双规则、双名册”的“六双”差异化制度安排,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在大湾区内灵活、高效解决跨境争议的独特路径。此案证明,通过内地仲裁机构国际化布局,可以高效解决涉港澳商事争议,既尊重当事人对香港法律环境的偏好,又发挥内地机构品牌与网络优势。
(二)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地+伦敦开庭地”案
【案情简介】
本案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其伦敦庭审中心审理的首宗案件,创新实践“仲裁地在中国广州,实体开庭在英国伦敦”模式。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广仲仲裁,明确仲裁地为广州,广仲受理后组建由中国、马来西亚、英国三地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在伦敦庭审中心完成庭审,并通过线上系统保障内地当事人参与权。英国杜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磊评价该案是“新《仲裁法》中仲裁地概念的完美诠释”。
【仲裁庭处理思路】
首先,区分开庭地与仲裁地。在程序命令中明确:“仲裁地”广州是决定本案程序法适用(中国仲裁法)、裁决国籍(中国内地裁决)及司法监督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唯一法律连结点;“开庭地”伦敦仅为进行庭审活动的物理场所,不具有改变仲裁法律属性的效力。
其次,便利当事人的同时保证程序严谨。在伦敦举行听证极大便利各方参与人,但仲裁庭严格确保所有程序管理仍遵循仲裁地(广州)的程序法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在线开庭等方式,有效组织跨时区、跨法域审理活动。
最后,国际化团队协同与公信力构建。多元化合议庭由来自中国、马来西亚和英国的仲裁员组成,确保仲裁庭具备处理跨境争议所需的多法域视野和理解力。国际化仲裁庭与熟悉国际规则的仲裁秘书团队协作,精准把握程序节点与实体法律问题,确保裁决经得起检验。
【案例启示】
此案深刻诠释新仲裁法仲裁地规则核心价值——仲裁地法律属性与地理属性可以且应当分离。在确定仲裁地前提下,开庭地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和便利性灵活确定;跨法域仲裁庭组建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它展示中国仲裁机构完全有能力以“仲裁地”为法律支点,在全球范围内灵活配置审理资源,打破“在哪里开庭就在哪里仲裁”的传统误解。
(三)珠海国际仲裁院:“珠海仲裁地+澳门证据地”案
【案情简介】
该案为涉澳门当事人借款合同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庭据此出具裁决书。仲裁庭审查证据时,发现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关键证据(澳门银行交易流水)为复印件,无原件核对。银行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查询。珠海国际仲裁院依据2025年6月印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协助调查取证申请。珠海中院签发全国首份涉澳仲裁调查令,珠海国际仲裁院据此顺利调取相关银行流水等重要信息。
【仲裁庭处理思路】
第一,精准定位法律工具。仲裁庭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这一区域性司法创新规则,以仲裁机构名义正式向仲裁地所在法院——珠海中院提交调查令申请。核心法律逻辑:本案仲裁地为珠海,珠海中院即为对本案仲裁程序负有法定支持与监督职责的管辖法院。
第二,法院审查并赋能。珠海中院经审查确认申请符合仲裁地法律关于支持仲裁的程序要求,签发全国首份用于涉港澳仲裁案件的调查令。这份文书以中国司法主权为后盾,持令律师据此在澳门成功调取关键证据。
第三,跨法域证据审查标准。仲裁庭获取澳门银行流水后,严格按照珠海仲裁地证据规则,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同时因案涉银行流水来源澳门,仲裁庭对证据形式要件进行严谨审查。
【案例启示】
其一,珠海国际仲裁院的实践印证了仲裁地司法支持功能正从理论走向实践。该案证明仲裁地不仅是程序法律适用的连接点,更是可激活的“司法保障区”。当事人选择珠海作为仲裁地,遇到程序障碍时可以预期并获得珠海法院创新性支持。其二,本案也展现了我国司法角色的一次重要转变——从程序终结后的被动监督,转向程序进行中的主动支持。本案中法院角色转变为积极的程序赋能者。其三,大湾区证据共享机制亟待完善,必须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一流仲裁机构相比,大湾区在仲裁地规则的精细化程度、司法与仲裁的协同效率、全球服务网络布局以及区域品牌塑造等方面,尚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深圳、广州、珠海三地的创新实践已经展现了这一制度的巨大潜力,也为我们指明了改善的方向。结合前述典型案例的实践启示,可从以下三个层面探索完善路径。
(一)立法与司法层面
1. 完善配套司法解释,明确裁量指引。新仲裁法第八十一条明确了“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时的核心考量因素,包括:当事人主要营业地、争议合同核心履行地、关键证据所在地、裁决最可能被执行的法域。同时对“默示约定”的推定规则予以解释和说明,例如约定适用某机构仲裁规则但未约定仲裁地时,如何结合规则默认规定与案件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认定。
2. 建立大湾区仲裁司法协作机制。深圳、广州、珠海三地案例均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有力支持。为进一步提升跨法域程序效率,可以考虑由广东省高院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与港澳司法机关建立常态化“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司法审查联席会议”机制,搭建跨法域司法文书互认与流转平台,实现仲裁相关司法文书的线上流转、快速核查;建立跨境临时措施与取证的快速通道,将珠海调查令案的实践经验制度化、流程化;共享仲裁领域的司法审查信息,提升跨法域协作效率。
3. 统一司法审查标准。建立大湾区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例库,定期发布典型案例;针对“港资港仲裁”等案件制定统一司法审查指引;借鉴HKIAC“最小限度干预”传统,引导内地法院适度放宽程序瑕疵认定标准。
(二)仲裁机构层面
1. 细化仲裁地条款。大湾区各仲裁机构可结合新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可包括:明确“默示约定”的具体情形(如约定“适用HKIAC规则”且无相反约定,推定仲裁地为香港);增设“无特定仲裁地”选项;简化仲裁地变更程序,规定“仲裁庭可根据案件情况建议变更仲裁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些规则层面的精细化设计,将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2. 构建“大湾区仲裁服务中心”。借鉴广仲伦敦庭审中心的成功经验,推动大湾区仲裁机构在海外服务网络建设方面加强协作,整合各机构海外庭审资源,实现全球庭审中心网络共享,当事人选定任一大湾区仲裁机构,即可预约使用其全球线下线上庭审设施及配套服务团队;专家与仲裁员资源池共享,建立统一的大湾区国际仲裁员及专家名册,重点吸纳具有跨法域争议解决经验的外籍仲裁员。
(三)大湾区协同层面
1. 推动粤港澳仲裁机构与法学界合作,共同发布具有实务操作性的《大湾区跨境仲裁实务指引》。指引可围绕以下内容展开:结合不同跨境争议纠纷的特点,对仲裁地选择提供实务建议,明确不同仲裁地的法律后果、司法支持力度、执行便利性等;针对涉及两地或三地元素的案件,清晰界定证据调取、临时措施申请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流程;系统梳理内地、港澳地区及全球主要仲裁法域在相关法律规定上的差异,为仲裁庭适用法律提供参考;围绕裁决认可与执行提供实务指导,梳理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及应对方向。
2. 构建大湾区仲裁机构常态化协同机制。深圳国际仲裁院“港资港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伦敦开庭”、珠海国际仲裁院“涉澳调查令”三个案例分别展现了不同层面的协同创新。在这些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推动大湾区仲裁机构之间的常态化沟通与协作。例如:定期举办大湾区仲裁机构联席会议,交流规则修订、案件管理、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建立仲裁员资源共享机制,推动跨机构联合培训与资格互认等。
3. 系统打造“大湾区仲裁地”国际品牌。由大湾区各地司法部门、仲裁机构联合出资,共同打造国际品牌;定期举办“大湾区国际仲裁峰会”;在主要国际贸易中心设立推广联络点。
新仲裁法确立的仲裁地制度,为大湾区建设国际仲裁高地提供了法律框架。深圳、广州、珠海三地的典型案例生动展现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创新活力:从“深圳港资港仲裁”的“六双”差异化安排,到“广州仲裁地+伦敦开庭地”的地理与法律属性分离,再到“珠海仲裁地+澳门证据地”的司法支持赋能,每一案例都诠释了新仲裁法下仲裁地制度的独特价值。通过制度创新与协同整合,“中国仲裁地”有望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律师介绍
袁丽斯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审判研究中心研究员,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硕士,中国企业评价协会高级合规师,从事法律行业21年。曾任大庆市中级法院四级高级员额法官、龙凤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深圳上市集团公司法务负责人。现兼任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仲裁员,哈尔滨、梅州、阳江、北海、柳州、绍兴、十堰、盐城、临汾、泰州、泸州、永州等13家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员,并受聘为上海宝山泛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律协民商事调解中心业务发展委主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学实践导师。
曾获2015年黑龙江省法院系统“调解能手”、2017年全国法院第二十九届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奖、2022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2025年荣获深圳律协、深圳国际仲裁院涉外商事仲裁培训班“优秀学员”,2025年北京市京师律所全国“优秀律师奖”等多项荣誉。
执业领域:
投资纠纷、股权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企业合规、商事仲裁及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与涉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