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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7个代币案例,看新加坡如何为RWA划定监管“红线”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5-12-04

链上代币被设计为链下资产的“数字化映射”,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真正具备法律效力的是链下的产权登记、合同安排与托管关系,链上的“权利表达”本身并不自动产生法律约束。因此,当前的RWA(Real-World Assets)实践往往不得不依赖多层结构、跨境主体与复杂的法律安排,以在既有监管框架尚未明确的前提下寻找可实施的路径。然而,这种“结构性补丁”并未根治核心问题,许多RWA项目沦为“功能不足的试验品”。当下RWA面临的最大瓶颈从来不是技术能力,而是法律与监管的不确定性。真正限制创新的,从不是监管本身,而是不确定性。只有当监管机构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则、清晰的许可路径与可验证的合规标准,当行业能够判断“什么可以做、什么必须避免、怎样做才合法”,RWA才可能从零散的试验跨入规模化应用,迎来真正的爆发式发展。

 

在从业者普遍受困于“不确定性监管”之际,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推出了《资本市场产品代币化监管指南》(Guide on the Tokenisation of Capital Markets Products,下称“指南”),并附上涵盖股票、债券、基金份额、NFT等资产类型的17个案例,正面回应了这一困境。

 

这份指南到底在解决什么问题?

 

2025年11月14日,MAS发布指南文件只有34页,却做了三件对RWA行业极其关键的事:

1. 给出了统一的“定性标尺”——什么样的代币,会被视为《证券与期货法》(SFA)下的“资本市场产品”(Capital Markets Products,CMPs);

2. 把监管视角从“技术”拉回到“经济实质”——MAS明确强调同样活动、同样风险、同样监管结果(same activity, same risk, same regulatory outcome),不再纠缠于“功能币代币/证券型代币/原生代币”的标签;

3. 用17个具体案例把“能做/不能做/怎么做”讲清楚——从股权代币、债券代币、基金代币到NFT、Meme币、ESG记录代币,都给出了定性思路。

 

一句话概括:这是新加坡给“资产代币化/RWA”开的一本监管“操作手册”,而不是一份抽象的政策宣示。对律所和机构而言,它直接给出了关键问题的答案:

 ✓ 结构怎么做才合规?

 ✓ 需要哪些牌照和披露?

 ✓ 哪些“创新包装”其实是监管大忌?

 

MAS的监管哲学

 

1. CMP:看的是“金融产品”,不是“代币”。

指南没有创造新概念,而是把“代币”直接放回SFA既有框架里:只要代币的经济实质落入CMP的定义,就按CMP管。CMP包括四大类:

 ✦ 证券:股份、债券、商业信托单位等;

 ✦ 集合投资计划单位(CIS单位):基金份额等;
 ✦ 衍生品合约:基于证券、利率、货币等的衍生品;
 ✦ 杠杆外汇合约等其他规定产品。

 

这也是律师为项目出法律意见书时,第一步要做的——不是先问“是不是token”,而是先问:“放在传统资本市场语境里,它更像股、债、基金份额,还是衍生品?”

 

2. 技术中立:不看链,看“权利束”

MAS过往多次强调“技术中立”原则:监管不对某项技术“背书”或“歧视”,只看经济本质。在指南中,这体现在两个层面:

(1) 不使用行业自创标签

例如“功能型代币/证券型代币/RWA代币”等,确定这些都不是法律概念

(2) 从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出发看问题

代币是否代表:所有权/股份?债权(本金+利息)?对资产池的受益权?跟标的资产价格挂钩的收益?如果答案是“是”,那基本就已经落入CMP范畴。

 

3. 经济实质优先:营销说辞也算数

指南特别提醒:监管评估会综合考虑:发售文件(白皮书、信息备忘录等)、法律协议与交易结构、市场营销材料、路演幻灯片、社交媒体发言等。也就是说,即便你在法律文件里写得非常“克制”,但如果市场营销天天强调“保本、收益、年化x%”,监管一样会把这些视作投资期待的一部分,从而把代币定性为证券/CIS单位等。

 

附表:MAS判定代币性质的三大核心逻辑

 

指南在讲什么?(核心4个问题)

 

问题1:代币何时构成资本市场产品?

指南第2部分讨论了数字代币构成CMP的情形,简单可做如下归类:

 ✦ 代表公司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很可能构成股份(股票);

 ✦ 代表发行人对持有人负有偿付义务(本金+利息/固定金额)→很可能构成债券/票据;

 ✦ 代表对资产池/投资组合的受益权,由发行方/管理人集中管理资产→典型CIS单位;

 ✦ 其收益与某标的资产价格走势挂钩(股票、指数、利率、货币)→一般构成衍生品。

 

题2:一旦构成CMP,发行端要遵守什么?

指南第3部分专门讨论了代币化CMP发行环节的适用规则,与传统证券发行并无本质不同,例如:

 ✦ 是否需要招股说明书

 ✦ 是否可以适用小额发行/私募/专业投资者等豁免

 ✦ 招股说明书中,除了传统财务信息,还需增加技术与运营相关披露(智能合约风险、托管/私钥安排、结算路径等)

 

这份指南的一个亮点在于:把“技术透明度披露”第一次系统写入了发行文件应包含的内容,包括:

 ✦ 智能合约是否可升级、谁有权限;

 ✦ 代币合约是否可暂停/回滚;

 ✦ 使用的底层链是否许可链,出现分叉时如何处理等。

这对律师的意义是:以后帮客户写新加坡方向的发行文件,技术部分不能再只写一句“基于以太坊智能合约”,而必须把治理与可控性风险摊开来讲。

 

问题3:围绕代币化CMP的四类“业务”活动怎么管?

指南第4部分转而讨论“谁在做什么业务”的问题,核心是4类主体:

交易平台运营者:若平台撮合/匹配代币化CMP的交易,可能构成“有组织市场”,需要被批准为受认可交易所(RMO/REX),除非适用豁免。

 

托管/保管服务商:若主体控制代币或关联工具(如私钥/MPC分片),即被视为对该代币拥有“控制权”,从而可能构成受监管托管服务,需取得资本市场服务牌照(CMS)。指南对“控制”的解释非常宽泛,包括持有多签中的一个密钥、持有可授权交易的密钥分片等。

 

场外交易、做市等中介服务:若主体从事代币化CMP的撮合、交易中介等,可能触发“证券交易服务”的CMS牌照要求。

 

财务顾问:若向投资者提供关于代币化CMP的投资建议或分析,可能触发《财务顾问法》(FAA)下的牌照要求。

 

这一部分对中国内地机构特别有提醒意义:很多自称“技术服务商”的平台,实际经营内容已经非常接近“托管+交易+顾问”,在新加坡监管语境下很难简单归类为“纯技术”。

 

问题4:跨境与监管沙盒:离岸架构还能“绕”吗?

指南专门设置了“域外适用”条款,明确指出:若代币化CMP发行和相关业务部分在新加坡境内进行、部分在境外进行,或虽然在境外进行但对新加坡境内产生重大且可预见的影响,SFA第339条可产生域外适用效力。对于财务顾问服务,如果境外主体的行为具有诱导新加坡公众接受其服务的意图或效果,FAA也可能适用。

 

简单讲:“我人在某岛国/BVI/Cayman,不在新加坡,所以不用管MAS”,这个逻辑,基本失效。与此同时,MAS继续保留并鼓励通过“监管沙盒”来测试创新模式,前提是:

 ✓ 申请前已完成足够测试和风险评估;

 ✓ 清楚知道自己落在哪些法律框架下;

 ✓ 申请豁免是“有意识的选择”,而不是“误打误撞”。

 

17个案例是在回答哪些“典型问题”?

 

1. “股权能不能直接‘上链’?”——股权代币的红线

典型场景:

代币代表公司股份、分红、投票权(案例1,A公司)。

监管结论:

(1) 代币本质上就是股份;

(2) 发行需要遵守SFA关于股票发行的一切要求;

(3) 除非适用“小额发行/私募/专业投资者”等豁免。

实务启示:

股权代币化的关键不在“链”,而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SPV架构如何与链上记录一一对应;律师需要在意见书中说明:代币持有人如何在公司法意义上被视为股东或受益人。

 

2. “我只是帮初创公司撮合融资,发个Token做凭证,会变成债券吗?”

典型场景:

投资人向SPV/Entity提供贷款,SPV向投资人发行Token作为债权凭证(案例2,B公司结构)

监管结论:

(1) Token代表了发行人对持有人负有的债务→构成债券;

(2) B公司平台可能构成“有组织市场”;

(3) 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触发财务顾问监管。

实务启示:

“借贷+代币凭证+二级交易平台+投顾服务”这一套常见Web3/RWA组合,在MAS框架下几乎把所有监管要素都“集齐”了,很难被视为“纯技术撮合”。

 

3. “平台积分+回购机制,会不会踩到债券监管?”

典型场景:

平台发功能币,但承诺随时按固定价格回购(案例3)。

监管结论:

(1) 若回购承诺构成“偿还一定金额债务”的义务,则可能被视为债券;

(2) 是否“构成债券”取决于回购条款的具体设计。

实务启示:

慎用“刚性回购”设计,可以考虑“做市支持/有条件回购/非固定价格回购”替代。

 

4. “稳定币到底归谁管?支付?证券?还是双轨?”

典型场景:

以1:1对应法币、有储备、可兑付的稳定币(案例4)。

监管结论:

(1) 从结构上看,稳定币很容易落入“债券”定义;

(2) 但若满足《支付服务法》下“电子货币”或未来稳定币特别框架要求,则一般不按照债券监管。

实务启示:

稳定币的主用途很关键——若偏向支付/结算→更可能走支付法路径;

若主要用作投资与收益工具→证券法的适用风险更高。

 

5. “基金/资产池代币化:什么时候变成CIS?”

典型场景:

代币代表对一篮子资产(股权、债券、黄金等)的受益权;投资由管理人集中做出,投资者不参与日常决策,按份额享受收益(案例6、7等)。

监管结论:

(1) 满足聚集资金→集中管理→收益共享的典型要素,即构成CIS;

(2) 需遵守CIS授权/认可、基金管理牌照等要求。

实务启示:

不要指望用“SPV+token”包装,就能把基金变成“简单的债券发行”;在架构设计阶段就要决定:你是走“基金路线”,还是“单一债券/证券化路线”,否则后期会出现监管定性问题。

 

6. “什么样的代币,MAS明确认为不是CMP?”

指南也通过多个案例,画出非CMP区间大致边界,例如:

 ✓ 纯功能代币:仅用于抵扣手续费、解锁使用权,不附带投资回报;

 ✓ 行为激励代币:仅作为积分/奖励;

 ✓ Meme/社区代币:没有资产支持、没有收益权,仅有社区叙事;

 ✓ 单一NFT:代表独一无二的数字藏品或会籍,不按份额分割收益;

 ✓ 记录型代币:用于记录ESG指标、投票、认证等,不附带财务权利。

这里的关键前提只有一句:只要你不承诺或暗示“投资回报”,并且代币不代表某种财务权利

 

新加坡这次“新指南”的独特之处

 

 ✦ 把“代币化CMP”直接放回既有SFA体系;

 ✦ 用指南+案例的方式给出结构化定性逻辑;

 ✦ 与此前推出的GFIF(固定收益代币化框架)和GFF(基金代币化框架)、Project Guardian等一整套产业布局形成闭环。

 

对于希望布局新加坡的中国机构而言,这份指南的价值在于:它不是一句“大力支持资产代币化”,而是告诉你:在新加坡,想发RWA,应该长成什么样子。

 

实务建议

 

建议一:先做“经济实质测评报告”,再谈技术方案

建议在项目初期就由律师出具一份代币经济实质分析备忘录,对照CMP四类,判断代币更接近股/债/CIS/衍生品中的哪一类;

 ✓ 分析营销材料、回购条款、收益设计可能触发的监管标签。

 ✓ 技术和结构设计(选公链/私链、是否可升级、是否可冻结)应服务于合规结论,而不是反过来“先上链,再看怎么解释”。

 

建议二:把“链上——链下”权利映射写进合同,而不是只写在白皮书里

对于RWA项目而言,法院真正承认的是:SPV/信托契约、股东名册/债权人名单、托管协议/收益分配协议。建议在所有核心合同中,明确约定:“链上地址+代币余额=某一特定法律权利主体的受益权/债权额度”,并说明在链分叉、合约升级、黑客攻击时的处理机制。这部分在MAS既有代币化框架、Project Guardian 以及GFIF/GFF中都有较清晰的政策导向,可以在意见书中顺势引用。

 

建议三:提前设计“托管+私钥治理”方案,避免被动落入托管牌照要求

若平台/项目方掌握用户资产的私钥/MPC分片,或能单方面冻结/撮合交易,很可能被视作托管服务商;

建议要么采用完全用户自托管结构,项目方不接触私钥;要么明确承认自己是托管人,并匹配相应牌照与合规资源。

 

建议四:不要忽视“财务顾问”视角

很多项目并不自觉地在做产品结构设计+收益预期说明+投资建议;实际上已经接近FAA下“财务顾问服务”的实质。对律师来说,这是一个可以重点提醒客户、并提供增值服务的板块:不仅帮忙设计产品,还帮忙判断:你是不是已经在“卖建议”,而不只是“卖技术”。

 

建议五:给跨境项目预留“新加坡视角段落”

不少项目主体在开曼/BVI/香港,但实际投资者大部分来自亚洲,尤其是新加坡。对于此类项目,建议在说明书中单列“新加坡法律和监管摘要”,说明:

 ✓ 该结构在MAS指南下的可能定性;

 ✓ 是否主动屏蔽新加坡投资者;

 ✓ 是否计划未来迁移或纳入新加坡监管体系。

这既是对投资人的充分披露,也方便未来真正落地新加坡时,有一条清晰的“合规迁移路径”。

 

建议六:如何让代币“尽量不落入证券监管”?

 ✓ 避免任何“收益/回报/利息/分红”用语
 ✓ 不承诺buyback/不承诺价格支撑
 ✓ 不做“财富管理”类营销
 ✓ 代币仅用于服务/功能/访问
 ✓ 不创建资产池、收益池
 ✓ 若涉及资产→保证Token不代表“可分配收益权”
 ✓ 白皮书与实际经济设计保持一致(MAS会穿透)

 

结语:确定性,才是RWA的稀缺资源

 

从2017年代币发行指南,到2024年的GFIF/GFF,再到2025年这份《资本市场产品代币化监管指南》,新加坡走了一条很明确的路:不追逐短期“币价故事”,而是不断把不确定的东西写清楚、写细、写成可以落地执行的规则。新加坡已经把“代币化”从Web3概念,正式拉回金融法律的主战场。技术不改变权利本质,代币不等于合规。理解这份指南的精髓,不是为了限制创新,而是为了给真正的资产代币化、结构化融资、基金数字化提供一条“可落地、可持续、可被监管机构接受”的道路。

 

附表:17个案例MAS监管定性核心对照表

 

附件:新加坡资本市场产品代币化监管指南.pdf

 

律师介绍

王喆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联合创始人、基金债券法律业务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副院长

 

业务领域:

资产证券化、投资并购、争议解决

 

执业经验:

王喆律师曾为中建八局、中建六局、山东电建、商丘发投、商丘新城、平煤集团、河南路桥、海通恒信、首创置业、京能国际等公司提供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为中海油、华润置地、华润医药、万科地产、北燃集团等企业提供投资并购法律服务;为平安信托、招商信托、国投泰康信托、中诚信托等提供信托法律服务;为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提供内保外贷、开发贷等法律服务;为北燃蓝天、国投瑞银、信达资产等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王喆律师主办的中国中投证券-德远保理-中建八局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2019年荣获“2018-2019年度资产证券化介甫奖”,该项目系首单交易所储架发行的、以央企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传统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进行了多项优化,实现了多层次的创新和突破;王喆律师主办的天星数科-粮票供应链10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荣获2022年第六届CNABS资产证券化最具行业影响产品奖。

廖杰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基金债券法律业务中心成员

 

业务领域:

资产证券化、争议解决

 

执业经验:

廖杰律师具备法律与会计双学位,曾为中国电建、商丘发投、商丘新城、山东电建、京能集团、曲江资本、平煤集团、河南路桥、潍坊城投、济南城投、潍坊三农、颐养健康等公司提供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为鄂尔多斯东胜**煤矿投资纠纷案等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曾在企业长期从事法务工作,为集团及下属公司的业务提供日常法务支持,负责集团下属公司私募基金及资管产品投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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