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水贝某珠宝店依正常流程与客户达成交易:客户订购大量的铂金制品,先付定金、后补尾款,珠宝店收齐款项后按指定地址通过正规物流交付,后续双方仍有零星合作。
2025年,该店经营者突遇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均被冻结,才知被他人以“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价款。经过与律师沟通并提示,经营者提供了现存的一些证据,包含完整交易材料——营业执照、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物流单据等,最终以“诉讼时效届满”“款项系经营收款且构成善意取得”抗辩,原告最终主动撤诉。虽然案件最终原告并未继续坚持诉讼,最主要的还是经营者提供的足够的证据以及强有力的答辩。但若涉案款项被卷入电信诈骗、洗钱链条(比如实际订货客户的资金源自诈骗所得),且经营者未留存合规证据,后果将远不止“被诉”,甚至可能涉嫌共同违法,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本案看似简单,原告也比较“幸运”,但无辜被诉也为原告带来烦恼,而这恰恰反衬出部分水贝从业者对“诈骗、洗钱风险”的忽视。当前,不法分子利用珠宝行业特性实施违法活动的手段主要有两类:
这些风险比单纯的不当得利更致命——前者最多是民事纠纷,后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导致店铺被查封、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以撤诉收尾,但背后的三大争议焦点,均是珠宝销售引起不当得利案件的争议之处,首先焦点一: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本案中,涉案交易款项支付于几年前,原告三年后才起诉,且无时效中止、中断证据,“时效届满”成为关键抗辩点。
若珠宝销售涉及诈骗,还需注意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更长,一旦资金被认定为赃款,即便过了民事时效,仍可能被追缴。
焦点二:交易主体是“个人”还是“店铺”?
珠宝行业中,个体工商户用个人账户收货款的情况常见,易引发“主体混淆”。本案原告误将“店铺收款”认作“个人收款”,而经营者通过营业执照、交易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厘清了“交易双方为原告与店铺”,而直接将个人列入被告属于主体错误。但若涉及洗钱,“公私账户混用”会让监管更难追溯资金流向,店铺被认定为“协助洗钱”的风险更高。
焦点三:涉案款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需满足“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转让”“财产已交付”。本案中,店铺基于正常经营收款交货,对客户与第三人之间的资金争议并不知情,仅仅按照当日金价收取款项,并发出铂金饰品,符合“善意取得”,无需返还款项。
但若款项是诈骗、洗钱所得,即便构成“善意取得”,也可能因“资金性质违法”被依法追缴,店铺需自行承担损失。
(一)严守交易主体合规:堵住“违法资金入口”
操作提示:
在新客户首次大额交易需签署《交易主体确认书》,明确“交易双方为客户与店铺”,同时附加《资金来源承诺书》,核查资金的来源和客户本人是否一致,不一致时要求客户承诺资金合法,降低自身风险。
(二)构建交易证据链闭环:四类核心证据缺一不可
存储要求:
所有证据同步纸质归档与云端备份,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既符合反洗钱要求,也能在涉诈骗、洗钱调查时自证清白。
(三)警惕异常交易:识别诈骗、洗钱
遇到以下情况,需立即暂停交易并核查:
(四)遇纠纷不慌:先查原因,再找专业支持
若账户被冻结或收到法院传票,先通过银行、法院明确“纠纷原因”(是民事不当得利,还是涉诈骗、洗钱的刑事调查);同时整理完整交易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本案虽然在提交了答辩状以后很快原告撤诉,看似简单,但本质是经营者长期合规经营、留存证据的结果。在水贝珠宝交易中,并非所有从业者都能如此幸运——一旦撞上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风险,仅靠“运气”远远不够。合规不是额外负担,而是抵御账户冻结、诉讼纠纷,甚至刑事风险的基础防线;证据留存也非形式之举,而是在涉违法调查时澄清事实、保住生意的“硬核底气”。愿水贝珠宝从业者以本案为鉴,把合规刻进日常,对诈骗、洗钱风险时刻警惕,方能在行业浪潮中行稳致远。
作者介绍
赵宝莲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进出口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硕士。
主要执业方向为涉外诉讼与仲裁、外商投资及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法律事务、外贸业务法务支撑。
联系方式:
电话: 18824679659
邮箱: Zbl3437045@126.com
陈焮琪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进出口法律事务部主任助理,梧州学院在读生,目前就读于法学院国际经贸规则专业,梧州学院国际经贸与法律研究专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