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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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两地法定继承制度的核心差异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5-11-20

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进程中,跨境婚姻、跨境置业、跨境资产配置已成为普遍现象。然而,内地与香港分属不同法系,其法定继承制度存在差异。实践中,若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很可能会导致遗产分配与当事人预期背离,引发亲属间法律纠纷,甚至造成财产权益的不当减损。


因此,系统梳理两地法定继承制度的核心差异,对于大湾区家庭的财产传承规划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

 

内地和香港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差异

 

(一)

内地法定继承:以 “继承顺序” 为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内地法定继承实行的“顺序继承制”,其立法逻辑在于兼顾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与家庭扶养义务的履行。


1.继承顺序的法定划分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核心适用规则

顺位排他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序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特殊情形下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予以照顾。


 

(二)

香港法定继承:以“配偶优先” 为核心

香港地区的继承制度核心特征是“比例继承制”。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对于不同情况,分配会有不同的方式,然而在不同情况下,配偶也总是有优先的分配权。这点便与内地的规则不甚相像。 

常见情况如下:


1.若该无遗嘱者仅遗下配偶,没有遗下子女、父母以及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其后嗣,则该无遗嘱者的剩余财产均由其配偶持有。

 

2.若该无遗嘱者遗下配偶及子女,配偶优先取得全部“非土地实产”及 50 万港币的固定份额;配偶再分得剩余遗产的 50%,其余 50% 由子女平均分配;

 

3.该无遗嘱者遗下配偶以及其他血亲中的一人或多人(父母、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全血亲兄弟姊妹的后嗣),没有遗下子女的情况:

配偶优先取得全部“非土地实产”及 100 万港币的固定份额;配偶再分得剩余遗产的 50%,其余 50% 一般由父母分得。若父母均健在,则两人各自取得相等的份额;若仅遗下父或母,则由其父或母一人持有。如果没有遗下父母,则由其全血亲兄弟姊妹分得。

 

4.该无遗嘱者仅遗下子女,没有遗下配偶、父母以及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其后嗣,则该无遗嘱者的剩余财产均由其子女持有。

 

5.该无遗嘱者仅遗下父母,没有遗下配偶、子女以及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其后嗣,则该无遗嘱者的剩余财产均由其父母持有,且父母两人各自取得相等的份额。若仅遗下父或母,则该无遗嘱者的剩余财产由其父或母一人持有。


由此可见,在香港,父母并非优先分配主体,在配偶、子女中的至少一方缺位的情况下才存在参与遗产分配的机会,而在内地,父母与配偶、子女是同一顺位的继承人。

 

二、

 

内地和香港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的界定差异

 

(一)

内地继承人:突破血缘关系

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继承人范围的界定上,除了上述第一顺位以及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还突破了单纯的血缘限制,将“事实扶养关系” 纳入考量,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立法原则。


继兄弟姐妹: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享有与亲兄弟姐妹同等的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在内地,继承人的继承权与扶养义务赡养义务的履行直接挂钩,鼓励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关爱、相互扶助


 

(二)

香港继承人:以血缘与合法收养为核心

香港地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界定较为严格,仅认可血缘关系与合法收养关系,不承认事实扶养关系产生的继承权。


在内地认可具有继承权的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在香港,即使存在长期共同生活或扶养事实,亦不具备法定继承权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没有具备继承的资格。


除了内地普遍认可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外,被继承人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在上述亲属皆不在的情况下,也有继承遗产的可能。这也是与内地法定继承的一大区别之一。


尽管香港的法定继承规则更看重血缘,但为了照顾部分特殊人群的利益,香港设置了一个比较特殊的“经济给养”规则。依据香港《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3条,任何人在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的情形下,可向法院申请从遗产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支持即使该“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的人与死者并无任何血缘关系。该请求权并非继承权,其结果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裁量,具有不确定性。


可见,内地采用扩张性界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将事实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纳入考量,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香港则是限制性界定,仅认可血缘与合法收养关系,不承认事实扶养产生的继承权,且特定情况下伯父、叔父等亲属可能参与继承,同时通过“经济给养” 规则为主要依靠死者赡养的人提供法院裁量的经济支持。

 

三、

 

跨境家庭财产传承的风险及应对建议

 

(一)

跨境家庭财产传承的风险

由上文可知,内地和香港针对法定继承的规则是截然不同的。跨境家庭中的成员若不订立遗嘱,往往会存在以下风险:


1.继承人范围争议风险:部分跨境家庭结构复杂,比如再婚家庭、有继子女的家庭等。在无遗嘱情形下,易因两地继承人范围界定差异导致财产分配纠纷


2.遗产分配争议风险:许多跨境家庭的资产分布是比较分散的,由于财产性质、财产所处的地域不同,在发生法定继承时,所适用的规则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当存在内地房产与香港动产的跨境分布,可能因继承逻辑差异导致遗产分配与当事人预期不符


3.权利实现成本风险:无遗嘱继承可能引发跨境诉讼,增加时间成本与法律成本。


 

(二)

跨境家庭财产传承的应对建议

首先,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关键遗嘱是排除法定继承适用、按照当事人意愿分配遗产的核心法律文件。跨境家庭应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根据资产分布情况,订立符合内地或香港法律规定的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案


其次,还需在遗嘱中明确遗产管理与执行针对跨境资产,可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协调两地遗产的清点、过户与分配,降低执行成本


此外,遗嘱是需要持续审视,动态调整的。每隔一段时间就应当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一次审查,随着家庭结构、资产状况的变化,及时修订遗嘱内容,确保传承规划的有效性与适配性。

 

四、

 

结语

内地与香港法定继承制度的差异,本质上是不同法系立法理念与社会价值取向的体现。对于大湾区跨境家庭而言,忽视这种差异可能会引发财产传承相应风险,甚至导致亲属间的矛盾。因此,提前进行专业的财产传承规划,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是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障,更是对家庭成员情感与利益的责任担当,是跨境家庭实现财产平稳传承的关键路径。


 

律师介绍

黄锦涵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潮汕人,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曾参与办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及婚姻家事调解案件,在案件策略制定、证据梳理、庭审应对及调解协商等环节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展现出高效的案件处理能力与问题解决能力。

 

现主要执业领域聚焦于婚姻家庭纠纷、民商事诉讼纠纷、同时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致力于以专业法律素养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李志忠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京师深圳律所家族传承与财富管理中心执行主任,京师深圳律所家族办公室研究院执行主任,志峰律师团队创始人,1997 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业务方向为婚姻家事、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经济纠纷等,具有 25 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办案技巧娴熟。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托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新阶层联合会律师分会常务理事、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深圳市律师协会太极拳俱乐部主席、深圳市律师协会舞蹈团名誉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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