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法律意见分享丨关于办理虚拟货币客户银行卡解冻案件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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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张三是一名资深泰达币玩家,2022年3月11日,张三将其持有的泰达币在“交易所”出售,“交易所”为其匹配到一个买家(张三不知谁)。张三在交易所APP上点击转币给买家后,买家通过“刘某(张三不认识刘某,也不确定是否买家本人)”的银行账户向张三的浦发银行转账4.1万元,用于支付交易款项,张三收到买家的支付款项后,又将该款项全额转转至其本人名下的招商银行卡中(此时浦发银行余额为0),2022年3月11日,张三招商银行卡被某公安分局冻结。

 

2022年3月22日,京师深圳律师接受张三的委托,为其代理银行卡账户解冻业务。

 

张三交易虚拟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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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银行账户被冻结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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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公安分局冻结张三银行账户的案号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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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后,张三的银行账户由“账户冻结”变更为“银行账户资金限额冻结”
 

01

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法律意见摘要

 

第一、“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持有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也未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定。监管政策认可虚拟货币在性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第三、禁止从事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为,由于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第四、对于特定主体,还不得从事相应禁止行为:一是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涉及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二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02

关于张三转让USDT给“XXX”的法律意见

张三转让USDT给“XXX”的行为未涉嫌破坏金融秩序也未危害金融安全。张三是个人,不是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也没有从事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的禁止行为。
 
张三持有USDT虚拟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USDT虚拟币属于虚拟商品,张三持有USDT虚拟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张三将USDT虚拟币以41511元的价格转让给“XXX”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价格真实,不具有欺骗性,不存在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洗钱等行为,也未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也未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
 
张三转让USDT虚拟币的行为,张三所代表的不是金融机构,也不是互联网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该规定禁止的是: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和从事虚拟币业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该规定第一条(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张三交易USDT虚拟币的也未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律师介入后当事人银行卡账户完全解除冻结。

 

03

律师办案思路

 
律师在办理银行账户冻结业务时,通过向办案机关提交客户不构成办案机关指控的所谓从事“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犯罪证据,并提供客户银行流水注明每一笔钱款的来源,证明涉案款项来源合法,只是收款的路径不合法。再向办案机关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与办案人员深入沟通,转变办案人员认为交易虚拟币属于犯罪的有罪思维,助力客户银行卡账户解冻。

 

作者简介

王蒙磊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干事
 
执业领域:
刑民交叉案件、银行账户资金解冻业务
 

作者简介

赵飞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

 

执业领域:

涉港案件、银行账户资金解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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