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层复原:已知事实与信息空白区的法律意义 (一)已公开的核心事实 基于香港交易所披露易平台发布的自愿性公告及DigiFT官方对该公告的复述,目前可以确认以下事实要素: 发行主体:Global Carbon Asset Management Co., Limited,系中国碳中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发行平台:DigiFT,公告明确其为“新加坡持牌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 发行规模:5亿枚Carbon Coins。 底层资产:50万吨经Verra VCS体系认证的碳信用。 项目定位表述:公告使用“RWA代币化”“受监管交易基础设施”“合规转让”等关键表述。 (二)公告未披露但对法律定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项 以下内容在现有公开信息中并未披露,从严谨的角度不能对其作当然推定法律判断: 映射机制:Carbon Coin与VCS碳信用之间的具体映射比例(是否为1:1000,即1枚代币对应0.001吨碳信用,抑或其他比例)。 托管安排:碳信用在Verra Registry中的登记主体、托管方式及控制权归属。 赎回与注销联动:Token的赎回机制、碳信用注销(retirement)与Token销毁(burn)是否实现系统性联动。 投资者范围:是否限于专业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或机构投资者,是否存在公众分销。 收益结构:是否存在收益承诺、回购安排、资产池管理或其他可能改变法律定性的条款。 控制权与处置权:在Token存续期间,发行方对底层碳信用是否保留处置权;碳信用被第三方质疑或撤销时的法律后果安排。 对律师和企业而言,这一“信息空白区”本身就是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缺乏完整尽职调查材料的情况下,不应对上述核心法律要素作任何有利推定。 平台监管资质:为什么“在哪交易”比“用什么技术”更重要 碳资产RWA的合规性不仅取决于底层资产是否真实,更取决于交易是否发生在一个监管可以承载责任的平台之上。 (一)DigiFT的监管牌照地位 监管身份明确:DigiFT并非“链上自由流通场所”,而是处于MAS监管名录中的市场组织者。 合规义务对应:其在客户准入、交易秩序、反洗钱(AML)、打击恐怖主义融资(CFT)、信息披露等方面,原则上需履行与其牌照相匹配的法定义务。 金融体系对接:这使得在其平台上进行的RWA交易,具备进入银行尽职调查、审计机构核验与机构投资者合规讨论范围的“入口条件”。 (二)MAS Project Guardian的实验框架意义 DigiFT是MAS于2022年启动的Project Guardian的参与机构之一。该项目旨在探索资产代币化与去中心化金融(DeFi)在机构级应用场景下的监管可行性。作为监管沙盒框架的一部分,参与机构享有以下监管便利: 监管对话机制:与MAS保持持续沟通,就创新业务模式获得监管指引。 有限豁免或宽限:对于法律尚未明确的监管要求,可能获得过渡期或个案豁免安排。 风险隔离:在受控环境下测试业务,避免对更广泛市场造成系统性风险。 对项目方的现实意义:同样是碳信用代币化,是否落在受监管平台之上往往直接决定项目能否被视为“可被金融体系理解”的结构,而非仅是技术实验。 底层资产选择的法律逻辑:VCS的意义在于制度可核验性而非环保叙事 发行方选择以Verra VCS体系下的碳信用作为底层资产,这一选择的价值不在于环保叙事,而在于其制度属性。 (一)Verra VCS体系的权利登记机制 根据Verra官方公开规则与Registry说明: 计量标准化:VCS体系下的Verified Carbon Units(VCUs)以1单位=1吨CO₂e减排或移除为基本计量。 唯一性与可追溯性:每一VCU在注册系统中具有唯一编号,并记录其发行、转移与注销状态。 注销机制:当碳信用被用于抵消排放时,会被注销(retire)并永久退出流通,无法被重复使用。 在资产法与金融法语境下,这三点解决的是一个核心问题:是否存在一个可被第三方核验、可追溯、且不可被重复使用的权利对象。 (二)自愿碳市场的现实风险维度 同时需要看到自愿碳市场的现实一面:VCS并不意味着“零风险”。其底层项目质量、方法学有效性、核证过程的严谨性,近年来一直处于国际监管机构、学术界与舆论的持续审视之中。典型风险包括: 过度计量风险:部分碳信用项目的减排量核算方法学存在争议,可能高估实际减排效果。 永久性风险: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如造林项目)存在火灾、病虫害等导致碳储存逆转的风险。 额外性争议:部分项目被质疑即使没有碳信用收入也会实施,不符合“额外性”(additionality)原则。 社会与治理风险:部分项目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社区权益侵害等非环境风险。 这一风险并不会因为代币化而消失,反而可能因金融化而被放大。当碳信用被打包为可交易代币后,其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信息不对称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发行方对底层碳信用项目的尽职调查质量,直接决定代币化结构的法律稳健性。 RWA的法律本质:权利数字化表达的结构要件 从公告文本看,Carbon Coins被描述为“以VCS碳信用作为底层资产支撑”的代币化安排。在法律分析中碳信用是权利本体,Token只是该权利的数字化表达形式。因此,判断一个碳资产RWA是否在法律上“成立”,不取决于是否使用区块链技术,而在于以下权利结构是否清晰、可审计: (一)发行约束机制 核心问题:Token总量是否严格受限于底层碳信用数量? 法律要求:需要在智能合约层面或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发行方不得超额发行代币,且碳信用与代币之间的映射比例应公开、透明、不可单方变更。 审计验证: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定期核验Verra Registry中的碳信用持有量与链上代币总量的一致性。 (二)控制权与托管安排 核心问题:谁在法律与事实上控制碳信用的登记与处置权? 典型结构: 信托/托管模式:碳信用由独立第三方托管机构持有,发行方不得擅自处置。 锁定注记:在Verra Registry中对托管碳信用标注“已代币化”状态,防止双重出售。 控制权分离:发行方保留管理权,但处置权需经托管人或代币持有人同意。 风险点:若发行方保留完全处置权,则存在其挪用、质押或出售底层资产的道德风险。 (三)赎回与注销联动机制 核心问题:当Token被用于履行减排承诺或抵消碳排放时,是否同步触发碳信用注销及Token权利消灭? 闭环要求:1.持有人提出赎回请求→2.托管人从Verra Registry注销相应碳信用→3.智能合约自动销毁(burn)等量代币。 法律后果:若不建立此闭环,可能导致碳信用已被注销但代币仍在流通,构成“空心化”代币。 (四)异常情形处理机制 法律文件应明确: 发行方是否有义务替换等量同等级碳信用? 若无法替换,是否触发强制赎回或清算? 损失如何在发行方、托管方与投资者之间分配? 这些问题决定了Token更接近“资产凭证”,还是仅是一种“与资产相关联的数字符号”。 监管定性的关键:收益结构与分销方式而非资产类型 在新加坡的监管体系中,对代币化项目的判断遵循技术中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一判断路径在MAS的《数字代币发行指南》(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IOSCO)关于资产代币化的报告中均有明确体现。 (一)可能触发证券型代币定性的结构特征 收益承诺或期待:发行方是否向Token持有人承诺固定或可预期收益(如“年化X%碳价上涨收益”)。 资产池管理:是否形成由管理人主动运作的资产池或收益结构(如将多个碳信用项目打包,由管理人决定买卖时机)。 公众分销:是否面向公众进行营销,而未设置投资者适当性边界(如仅面向专业投资者或机构)。 二级市场流动性承诺:发行方或平台是否承诺提供做市、回购或其他流动性支持。 一旦出现上述特征,项目即可能被重新审视为证券、集体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CIS)或其他受更严格监管的金融产品,需要遵守《证券与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SFA)项下的发行、披露与持续合规义务。 (二)MAS的“Howey Test”本土化应用 金钱投入:投资者是否支付对价获得代币。 共同事业:投资者的利益是否与发行方或管理人的经营绑定。 收益预期:投资者购买代币的主要目的是否为获取投资收益,而非使用价值。 他人努力:收益是否主要来源于发行方或第三方的管理与运营,而非投资者自身努力。 对Carbon Coins项目的假设性分析: 若该项目仅允许持有人按固定比例赎回碳信用,且不承诺任何收益、不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则更接近“商品型代币”(Commodity Token)。但若发行方承诺“帮助持有人管理碳资产组合以获取碳价上涨收益”,则可能跨入证券型代币范畴。 跨境法律协调:香港、新加坡与碳信用项目所在地的三重管辖 本案例涉及多个法域,每个法域的监管要求可能相互叠加: (一)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规则》项下的持续披露义务:若该项目构成“须予披露的交易”或“关联交易”,可能触发更严格的披露与股东批准要求。 香港证监会(SFC)对虚拟资产的监管:若Carbon Coins被视为“虚拟资产”,发行方在香港境内的推广、分销行为需符合SFC的《有关虚拟资产的联合通函》。 (二)新加坡:发行与交易平台的监管主体 交易环节:DigiFT作为RMO需确保交易活动符合其牌照范围,并履行市场监察、异常交易报告等义务。 (三)碳信用项目所在地:底层资产的法律有效性 土地权属争议:造林项目是否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 政府批准:部分国家要求碳信用项目获得政府批准或备案。 出口限制:部分国家可能限制碳信用跨境转让,以保留用于本国减排目标。 法律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方应对每个底层碳信用项目进行法律尽调,确保其在所在地具有完整、无瑕疵的法律效力。 对拟入场项目方的实务建议 (一)这是一张“路径示意图”而非操作模板 (二)公告解决的是“方向可行性”而非“结构安全性” 法律文件起草:发行协议、托管协议、平台服务协议、投资者协议等。 智能合约审计:确保代码逻辑与法律约定一致,无安全漏洞。 监管沟通:在业务启动前向MAS或相关监管机构咨询,获得书面或口头指引。 第三方核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定期核验底层资产与代币的对应关系。 (三)核心点在未披露细节里 底层资产层面: 碳信用的具体来源项目是什么?是否经过独立第三方核证? 是否存在质量争议或被Verra暂停、撤销的风险? 碳信用在Verra Registry中的登记主体是谁? 托管与控制层面: 谁担任托管人?托管协议是否明确托管人的义务与责任? 发行方是否保留对碳信用的处置权?如何防止挪用? 托管人破产时,碳信用是否属于其破产财产? 代币设计层面: 映射比例是多少?是否可变更? 赎回机制是否自动化?赎回是否有时间或数量限制? 代币在二级市场的转让是否受限? 投资者保护层面: 是否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如何验证投资者资格? 是否存在收益承诺或回购安排? 风险披露文件是否充分? 合规与监管层面: 发行方是否已就项目结构咨询MAS? 是否需要申请豁免或许可? AML/CFT程序是否到位? (四)建立“监管友好型创新”策略 早期监管沟通:在业务设计阶段即与监管机构建立对话,了解监管红线。 选择监管明确的司法管辖区:优先考虑新加坡、瑞士、列支敦士登等监管框架相对清晰的地区。 聘请专业法律顾问:碳资产RWA是环境法、金融法、科技法的交叉领域,需要跨学科团队。 分阶段推进:先进行小规模试点,验证法律结构与市场反馈后再扩大规模。 建立退出机制:设计清晰的项目终止、清算与投资者退出路径。 结语:合规性的本质是可理解性而非技术复杂性 真正决定项目能否长期存续的,始终是那些必须写进法律文件、系统规则并能够经受监管与金融机构反复审查的结构设计细节。从目前可核验的信息看,Carbon Coins项目之所以具有研究价值不在于其技术形式,而在于其尝试在真实碳信用、受监管交易平台与代币化机制之间构建一个监管可理解的结构闭环。对任何考虑进入碳资产RWA领域的企业而言,这一案例更像是一份合规问题清单的引言而非答案本身。随着全球碳中和目标的推进,碳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大,碳资产代币化作为提升流动性与透明度的潜在工具,必将吸引更多市场参与者。然而,技术创新必须建立在法律稳健性的基础之上。律师的作用不仅是“守门人”,更应成为“结构设计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创新留出空间,推动碳市场法律制度与金融创新协同进化。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专业观点,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交易的法律意见。文中对Carbon Coins项目的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并非对该项目合规性的认定或背书。具体业务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 王喆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联合创始人、基金债券法律业务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副院长 业务领域: 资产证券化、投资并购、争议解决 执业经验: 王喆律师曾为中建八局、中建六局、山东电建、商丘发投、商丘新城、平煤集团、河南路桥、海通恒信、首创置业、京能国际等公司提供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为中海油、华润置地、华润医药、万科地产、北燃集团等企业提供投资并购法律服务;为平安信托、招商信托、国投泰康信托、中诚信托等提供信托法律服务;为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提供内保外贷、开发贷等法律服务;为北燃蓝天、国投瑞银、信达资产等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王喆律师主办的中国中投证券-德远保理-中建八局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2019年荣获“2018-2019年度资产证券化介甫奖”,该项目系首单交易所储架发行的、以央企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传统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进行了多项优化,实现了多层次的创新和突破;王喆律师主办的天星数科-粮票供应链10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荣获2022年第六届CNABS资产证券化最具行业影响产品奖。
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公布的Financial Institutions Directory,DIGIFT TECH (SINGAPORE) PTE. LTD.持有Capital Markets Services(CMS)牌照,并被列为Recognised Market Operator(RMO)。从法律结构角度看,这至少意味着:
核心问题:若底层碳信用项目被Verra撤销认证、暂停或因质量问题被市场质疑,Token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安排?
就碳资产RWA而言,可能触发法律定性变化的并非“碳”这一资产属性,而是以下结构性设计:
新加坡监管实践中,MAS参考美国最高法院的Howey Test,但结合本地法律框架进行调整。判断代币是否构成资本市场产品(Capital Markets Products)或集体投资计划时,通常考量:
中国碳中和发展集团作为港股上市公司,其披露该项目的方式为“自愿性公告”。需要关注:
发行环节:若Carbon Coins构成资本市场产品,发行方需遵守SFA项下的发行披露要求或依赖豁免条款(如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
VCS碳信用通常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如可再生能源、造林项目)。项目所在地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Carbon Coins项目展示的是一种可能的合规方向,但并未公开足以直接复制的完整结构。任何企业试图效仿该模式时,必须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全面法律设计。
结构安全性问题必须通过以下环节逐一落实:
映射比例、控制权、注销机制、分销路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才是律师真正需要反复推敲的核心。以下问题清单可供参考:
对于有意涉足该领域的企业,建议采取以下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