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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资产RWA在新加坡的合规落地路径——以Carbon Coins项目为例的法律结构、监管框架与实务风险分析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6-01-21

2025年12月29日,港股上市公司中国碳中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1372.HK)在香港交易所发布自愿性公告,披露其全资附属公司Global Carbon Asset Management Co., Limited已在新加坡数字资产交易平台DigiFT完成5亿枚Carbon Coins的发行。该公告明确,该等代币以50万吨Verra VCS(Verified Carbon Standard)认证碳信用作为底层资产支撑,并声称其借助DigiFT的受监管RWA代币化与交易基础设施,实现碳信用资产的链上数字化与合规转让。

 

该项目随后被行业与媒体普遍称为“新加坡首单碳资产RWA”。需要说明的是,“首单”并非监管机关的法律认定,而是发行方公告及市场传播中的描述性用语。本文并不对该表述作实质性判断,而是聚焦一个更具法律意义的问题:在新加坡的监管体系下,这一碳信用代币化结构为何具备被描述为“合规RWA”的基础条件,以及这一合规性依赖哪些尚未公开但不可或缺的结构前提。本文旨在为有意涉足碳资产代币化领域的企业提供一份结构化的风险分析框架,而非操作模板。

 

1

事实层复原:已知事实与信息空白区的法律意义


(一)已公开的核心事实

 

基于香港交易所披露易平台发布的自愿性公告及DigiFT官方对该公告的复述目前可以确认以下事实要素


发行主体Global Carbon Asset Management Co. Limited系中国碳中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发行平台DigiFT公告明确其为新加坡持牌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

发行规模5亿枚Carbon Coins

底层资产50万吨经Verra VCS体系认证的碳信用

项目定位表述公告使用RWA代币化”“受监管交易基础设施”“合规转让等关键表述


(二)公告未披露但对法律定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项

 

以下内容在现有公开信息中并未披露从严谨的角度不能对其作当然推定法律判断


映射机制Carbon CoinVCS碳信用之间的具体映射比例(是否为110001枚代币对应0.001吨碳信用抑或其他比例)

托管安排碳信用在Verra Registry中的登记主体、托管方式及控制权归属

赎回与注销联动Token的赎回机制、碳信用注销(retirement)Token销毁(burn)是否实现系统性联动

投资者范围是否限于专业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或机构投资者是否存在公众分销

收益结构是否存在收益承诺、回购安排、资产池管理或其他可能改变法律定性的条款

控制权与处置权Token存续期间发行方对底层碳信用是否保留处置权碳信用被第三方质疑或撤销时的法律后果安排


律师和企业而言这一信息空白区本身就是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缺乏完整尽职调查材料的情况下不应对上述核心法律要素作任何有利推定。


2

平台监管资质:为什么“在哪交易”比“用什么技术”更重要


碳资产RWA的合规性不仅取决于底层资产是否真实更取决于交易是否发生在一个监管可以承载责任的平台之上。

 

(一)DigiFT的监管牌照地位

 

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公布的Financial Institutions DirectoryDIGIFT TECH (SINGAPORE) PTE. LTD.持有Capital Markets Services(CMS)牌照并被列为Recognised Market Operator(RMO)。从法律结构角度看这至少意味着


监管身份明确DigiFT并非链上自由流通场所”,而是处于MAS监管名录中的市场组织者

合规义务对应其在客户准入、交易秩序、反洗钱(AML)、打击恐怖主义融资(CFT)、信息披露等方面原则上需履行与其牌照相匹配的法定义务

金融体系对接这使得在其平台上进行的RWA交易具备进入银行尽职调查、审计机构核验与机构投资者合规讨论范围的入口条件”。


(二)MAS Project Guardian的实验框架意义

 

DigiFTMAS2022年启动的Project Guardian的参与机构之一。该项目旨在探索资产代币化与去中心化金融(DeFi)在机构级应用场景下的监管可行性。作为监管沙盒框架的一部分参与机构享有以下监管便利


监管对话机制MAS保持持续沟通就创新业务模式获得监管指引

有限豁免或宽限对于法律尚未明确的监管要求可能获得过渡期或个案豁免安排

风险隔离在受控环境下测试业务避免对更广泛市场造成系统性风险

对项目方的现实意义同样是碳信用代币化是否落在受监管平台之上往往直接决定项目能否被视为可被金融体系理解的结构而非仅是技术实验。


3

底层资产选择的法律逻辑:VCS的意义在于制度可核验性而非环保叙事


发行方选择以Verra VCS体系下的碳信用作为底层资产这一选择的价值不在于环保叙事而在于其制度属性


(一)Verra VCS体系的权利登记机制

 

根据Verra官方公开规则与Registry说明


计量标准化VCS体系下的Verified Carbon Units(VCUs)1单位=1CO₂e减排或移除为基本计量

唯一性与可追溯性每一VCU在注册系统中具有唯一编号并记录其发行、转移与注销状态

注销机制当碳信用被用于抵消排放时会被注销(retire)并永久退出流通无法被重复使用


在资产法与金融法语境下这三点解决的是一个核心问题是否存在一个可被第三方核验、可追溯、且不可被重复使用的权利对象。


(二)自愿碳市场的现实风险维度

 

同时需要看到自愿碳市场的现实一面VCS并不意味着零风险。其底层项目质量、方法学有效性、核证过程的严谨性近年来一直处于国际监管机构、学术界与舆论的持续审视之中。典型风险包括


过度计量风险部分碳信用项目的减排量核算方法学存在争议可能高估实际减排效果

永久性风险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如造林项目)存在火灾、病虫害等导致碳储存逆转的风险

额外性争议部分项目被质疑即使没有碳信用收入也会实施不符合额外性(additionality)原则

社会与治理风险部分项目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社区权益侵害等非环境风险


这一风险并不会因为代币化而消失反而可能因金融化而被放大当碳信用被打包为可交易代币后其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信息不对称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发行方对底层碳信用项目的尽职调查质量直接决定代币化结构的法律稳健性。


4

RWA的法律本质:权利数字化表达的结构要件


从公告文本看Carbon Coins被描述为VCS碳信用作为底层资产支撑的代币化安排。在法律分析中碳信用是权利本体Token只是该权利的数字化表达形式。因此判断一个碳资产RWA是否在法律上成立”,不取决于是否使用区块链技术于以下权利结构是否清晰、可审计


(一)发行约束机制

 

核心问题Token总量是否严格受限于底层碳信用数量?

法律要求需要在智能合约层面或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发行方不得超额发行代币且碳信用与代币之间的映射比例应公开、透明、不可单方变更

审计验证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定期核验Verra Registry中的碳信用持有量与链上代币总量的一致性


(二)控制权与托管安排

 

核心问题谁在法律与事实上控制碳信用的登记与处置权?

典型结构

  • 信托/托管模式碳信用由独立第三方托管机构持有发行方不得擅自处置

  • 锁定注记Verra Registry中对托管碳信用标注已代币化状态防止双重出售

  • 控制权分离发行方保留管理权但处置权需经托管人或代币持有人同意

风险点若发行方保留完全处置权则存在其挪用、质押或出售底层资产的道德风险


(三)赎回与注销联动机制

 

核心问题Token被用于履行减排承诺或抵消碳排放时是否同步触发碳信用注销及Token权利消灭?

闭环要求1.持有人提出赎回请求→2.托管人从Verra Registry注销相应碳信用→3.智能合约自动销毁(burn)等量代币

法律后果若不建立此闭环可能导致碳信用已被注销但代币仍在流通构成空心化代币

 

(四)异常情形处理机制

 

核心问题若底层碳信用项目被Verra撤销认证、暂停或因质量问题被市场质疑Token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安排?

法律文件应明确

  • 发行方是否有义务替换等量同等级碳信用?

  • 若无法替换是否触发强制赎回或清算?

  • 损失如何在发行方、托管方与投资者之间分配?


这些问题决定了Token更接近资产凭证”,还是仅是一种与资产相关联的数字符号


5

监管定性的关键:收益结构与分销方式而非资产类型


在新加坡的监管体系中对代币化项目的判断遵循技术中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一判断路径在MAS的《数字代币发行指南》(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IOSCO)关于资产代币化的报告中均有明确体现。

 

(一)可能触发证券型代币定性的结构特征

 

就碳资产RWA而言可能触发法律定性变化的并非这一资产属性而是以下结构性设计


收益承诺或期待发行方是否向Token持有人承诺固定或可预期收益(年化X%碳价上涨收益)

资产池管理是否形成由管理人主动运作的资产池或收益结构(如将多个碳信用项目打包由管理人决定买卖时机)

公众分销是否面向公众进行营销而未设置投资者适当性边界(如仅面向专业投资者或机构)

二级市场流动性承诺发行方或平台是否承诺提供做市、回购或其他流动性支持


一旦出现上述特征项目即可能被重新审视为证券、集体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CIS)或其他受更严格监管的金融产品需要遵守《证券与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SFA)项下的发行、披露与持续合规义务。


(二)MAS的“Howey Test”本土化应用

 

新加坡监管实践中MAS参考美国最高法院的Howey Test但结合本地法律框架进行调整。判断代币是否构成资本市场产品(Capital Markets Products)或集体投资计划时通常考量


金钱投入投资者是否支付对价获得代币

共同事业投资者的利益是否与发行方或管理人的经营绑定

收益预期投资者购买代币的主要目的是否为获取投资收益而非使用价值

他人努力收益是否主要来源于发行方或第三方的管理与运营而非投资者自身努力


Carbon Coins项目的假设性分析 若该项目仅允许持有人按固定比例赎回碳信用且不承诺任何收益、不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则更接近商品型代币(Commodity Token)。但若发行方承诺帮助持有人管理碳资产组合以获取碳价上涨收益”,则可能跨入证券型代币范畴。


6

跨境法律协调:香港、新加坡与碳信用项目所在地的三重管辖


本案例涉及多个法域每个法域的监管要求可能相互叠加


(一)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碳中和发展集团作为港股上市公司其披露该项目的方式为自愿性公告。需要关注


《上市规则》项下的持续披露义务若该项目构成须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可能触发更严格的披露与股东批准要求

香港证监会(SFC)对虚拟资产的监管Carbon Coins被视为虚拟资产”,发行方在香港境内的推广、分销行为需符合SFC的《有关虚拟资产的联合通函》


(二)新加坡:发行与交易平台的监管主体

 

发行环节Carbon Coins构成资本市场产品发行方需遵守SFA项下的发行披露要求或依赖豁免条款(如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

交易环节DigiFT作为RMO需确保交易活动符合其牌照范围并履行市场监察、异常交易报告等义务


(三)碳信用项目所在地:底层资产的法律有效性

 

VCS碳信用通常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如可再生能源、造林项目)。项目所在地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土地权属争议造林项目是否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

政府批准部分国家要求碳信用项目获得政府批准或备案

出口限制部分国家可能限制碳信用跨境转让以保留用于本国减排目标

法律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方应对每个底层碳信用项目进行法律尽调确保其在所在地具有完整、无瑕疵的法律效力。

 

7

对拟入场项目方的实务建议


(一)这是一张“路径示意图”而非操作模板

 

Carbon Coins项目展示的是一种可能的合规方向但并未公开足以直接复制的完整结构。任何企业试图效仿该模式时必须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全面法律设计。


(二)公告解决的是“方向可行性”而非“结构安全性”

 

结构安全性问题必须通过以下环节逐一落实


法律文件起草发行协议、托管协议、平台服务协议、投资者协议等

智能合约审计确保代码逻辑与法律约定一致无安全漏洞

监管沟通在业务启动前向MAS或相关监管机构咨询获得书面或口头指引

第三方核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定期核验底层资产与代币的对应关系


(三)核心点在未披露细节里

 

映射比例、控制权、注销机制、分销路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才是律师真正需要反复推敲的核心。以下问题清单可供参考


底层资产层面

  • 碳信用的具体来源项目是什么?是否经过独立第三方核证?

  • 是否存在质量争议或被Verra暂停、撤销的风险?

  • 碳信用在Verra Registry中的登记主体是谁?

托管与控制层面

  • 谁担任托管人?托管协议是否明确托管人的义务与责任?

  • 发行方是否保留对碳信用的处置权?如何防止挪用?

  • 托管人破产时碳信用是否属于其破产财产?

代币设计层面

  • 映射比例是多少?是否可变更?

  • 赎回机制是否自动化?赎回是否有时间或数量限制?

  • 代币在二级市场的转让是否受限?

投资者保护层面

  • 是否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如何验证投资者资格?

  • 是否存在收益承诺或回购安排?

  • 风险披露文件是否充分?

合规与监管层面

  • 发行方是否已就项目结构咨询MAS?

  • 是否需要申请豁免或许可?

  • AML/CFT程序是否到位?


(四)建立“监管友好型创新”策略

 

对于有意涉足该领域的企业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早期监管沟通在业务设计阶段即与监管机构建立对话了解监管红线

选择监管明确的司法管辖区优先考虑新加坡、瑞士、列支敦士登等监管框架相对清晰的地区

聘请专业法律顾问碳资产RWA是环境法、金融法、科技法的交叉领域需要跨学科团队

分阶段推进先进行小规模试点验证法律结构与市场反馈后再扩大规模

建立退出机制设计清晰的项目终止、清算与投资者退出路径


8

结语:合规性的本质是可理解性而非技术复杂性


真正决定项目能否长期存续的始终是那些必须写进法律文件、系统规则并能够经受监管与金融机构反复审查的结构设计细节。从目前可核验的信息看Carbon Coins项目之所以具有研究价值不在于其技术形式而在于其尝试在真实碳信用、受监管交易平台与代币化机制之间构建一个监管可理解的结构闭环对任何考虑进入碳资产RWA领域的企业而言这一案例更像是一份合规问题清单的引言而非答案本身。随着全球碳中和目标的推进碳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大碳资产代币化作为提升流动性与透明度的潜在工具必将吸引更多市场参与者。然而技术创新必须建立在法律稳健性的基础之上。律师的作用不仅是守门人”,更应成为结构设计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创新留出空间推动碳市场法律制度与金融创新协同进化。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专业观点,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交易的法律意见。文中对Carbon Coins项目的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并非对该项目合规性的认定或背书。具体业务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

王喆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联合创始人、基金债券法律业务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副院长

 

业务领域:

资产证券化、投资并购、争议解决

 

执业经验:

王喆律师曾为中建八局、中建六局、山东电建、商丘发投、商丘新城、平煤集团、河南路桥、海通恒信、首创置业、京能国际等公司提供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为中海油、华润置地、华润医药、万科地产、北燃集团等企业提供投资并购法律服务;为平安信托、招商信托、国投泰康信托、中诚信托等提供信托法律服务;为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提供内保外贷、开发贷等法律服务;为北燃蓝天、国投瑞银、信达资产等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王喆律师主办的中国中投证券-德远保理-中建八局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2019年荣获“2018-2019年度资产证券化介甫奖”,该项目系首单交易所储架发行的、以央企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传统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进行了多项优化,实现了多层次的创新和突破;王喆律师主办的天星数科-粮票供应链10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荣获2022年第六届CNABS资产证券化最具行业影响产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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