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修改内容
(一)入罪标准从“唯数额论”到“数额+情节”综合认定
废止原“3000元至1万元”的单一数额标准,改为综合考量上游犯罪性质、掩隐行为危害性、妨害司法程度等因素定罪。
严格定罪导向,即使数额未达原标准,若上游犯罪恶劣(如电诈、涉特定款物)或掩隐行为危害突出(如阻碍追赃),仍可定罪。
限缩打击面,对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作用次要的行为(如底层“卡农”),即使数额较大也可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
(二)加重处罚标准区分上游犯罪类型设定数额门槛
“情节严重”(3~7年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大幅调整,上游为普通侵财犯罪(如盗窃、诈骗),50万元,上游为非法采矿罪等量刑标准较高的犯罪,500万元(原标准统一为10万元)。
增设“情节”限制,需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及特定情节(如多次实施、拒不配合追赃、造成重大损失等)。
(三)主观要件认定严格限制“明知”推定
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但禁止仅因行为可疑(如异常转账)直接推定,需结合行为人职业、与上游犯罪人关系、资金异常程度等综合判断。
强调在涉银行卡犯罪中,对底层帮助者需审慎认定主观故意,防止机械入罪。
(四)行为方式扩张覆盖新型洗钱手段
将虚拟货币交易、黄金跨境转移、提供资金账户等明确列为“其他掩饰、隐瞒方法”,堵截利用金融工具洗钱的漏洞。
(五)从宽处罚情形鼓励配合追赃挽损
新增“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作为从轻情节,引导行为人协助挽回损失。
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大幅从宽,可撤销案件或不起诉。
二、修改意义
(一)解决量刑倒挂问题
针对此前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重于上游犯罪(如非法采矿案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标准10万 vs 上游采矿50万)的失衡现象,通过区分上游犯罪类型设定差异标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对接国际反洗钱标准
采用“数额+情节”入罪模式,落实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要求,体现对洗钱犯罪“广泛有效打击”的立场,提升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能力。
(三)精准打击与宽严相济平衡
严惩职业化、链条化犯罪,如虚拟货币洗钱、黄金交易洗钱等新型手段。
保护弱势群体,对受诱骗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学生等从宽处理,体现司法温度。
三、实施要点与措施
定罪处罚需要破除“唯数额论”。检察官、法官应综合审查行为危害性。例如,对底层“卡农”的案件重点考察其是否明知资金性质及对犯罪链条的控制力,避免仅因流水数额而入罪。
强化行刑衔接。对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移送有关行政机关,避免刑事兜底滥用。
追赃挽损作为量刑核心考量。将行为人配合追查上游犯罪、退赔退赃的效果纳入量刑评估,激励主动挽回损失。
类案参照典型案例。参考“两高”配套发布的6件案例(如虚拟货币洗钱案、黄金洗钱案),统一新型手段的定性标准。
总之,2025年解释通过进一步织密刑事法网,重构入罪逻辑、细化量刑阶梯、严格主观推定,对于精准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提高反洗钱工作质效,必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如同任何法律一样,其实施有赖于司法人员对综合标准的灵活运用,并通过典型案例形成裁判共识。尤其是注意解决司法实践中易于出现的主观“明知”的认定争议问题,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倾向于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明知”,向遵循“基础事实+经验法则+合理解释”推定转变,从而综合考察行为人交易方式、认知能力、行为背景,防止机械适用法律扩大“概括性明知”,避免和减少错误定罪的发生。
律师介绍
程志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犯罪辩护中心顾问、中国法学会会员、吉林警察学院客座教授、吉林司法警官学院客座教授、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五届北海市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第三届景德镇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公司法务、民商事争议解决。
执业经验:
程志律师曾担任中合粮油吉林公司、吉林修正药业、吉林美城园林工程、吉林天和房地产、长春中海物业、长春天诚药业等公司法律顾问;为吉林亚泰、大连九州建设集团、四平和发金店等公司提供科学规范管理法律服务;为湖北珩生投资、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兰州中储物资、长春天艺建筑工程、四平翰文苑房地产、延边敖翔房地产、延边欣鑫房地产等公司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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