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涉港继承的那些事儿(二)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1-08-10

由于香港与内地法律的差异,使得涉港继承变得尤为复杂。在办理涉港案件中,我们遇到最高频的咨询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百年后,无遗嘱,遗产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并分别选择适用的准据法。在内地的不动产,涉不动产继承应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其他财产继承应适用当事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3) 如该无遗嘱者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后嗣,则无论第(2)(b)款所述的人士是否亦尚存,该尚存丈夫或妻子须享有取得非土地实产的绝对权益;此外,该无遗嘱者的剩余遗产(不包括非土地实产)在扣除死亡税(如有的话)及费用后,须拨出$500000的净款额,连同其利息记在该尚存丈夫或妻子名下,该利息须由该无遗嘱者去世之日起,按照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为《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 49(1)(b)条的施行而不时厘定的利率计算,直至该笔款项连同利息全部支付或拨付为止;在作出上述款项或应付利息的拨款后,该剩余遗产(不包括非土地实产)须按以下规定持有─ 号第2条修订;由2005年第21号第34条修订)(a) 其中一半为该尚存丈夫或妻子的绝对权益而以信托形式持有;(b) 其余一半则为该无遗嘱者的后嗣而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由1995年第57号第3条代替) 

虽然目前两地暂因疫情关系仍未正常通关,但双方的继承案件可以通过两地互认的公证委托寻求两地律师的协助办理,并无需当事人频繁奔波两地。同时,基于涉港继承的复杂性,很多情况下继承手续并非单靠内地或香港律师就可以独立完成,而是需要两边律师的通力合作以及当事人的充分配合。所以应尽量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办理:

(1)该律师对内地和香港的继承法律法规和程序均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具有丰富的办理涉及香港-内地的遗产承办个案经验;

(3)该香港居民律师与富有经验的两地律师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否则,申请人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律师之间在工作上的不协调,将很容易造成申请手续中的障碍,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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