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事人因涉及一起经济纠纷,被害人拒不支付款项,经协商无果。当事人在索要债务过程中,因情绪激动,临时夺取被害人财产,意图以此迫使被害人履行债务,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夺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发后,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详细阐述了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系经济纠纷引发等理由,恳请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经审查后,未予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进入提请批准逮捕阶段后,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充分提交法律意见及证据材料。经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于当日被释放。同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在一年审查起诉期间依法提交多份法律意见及相关不起诉案例,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后,采纳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核心观点,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核心辩护意见
(一)本案系经济纠纷引发,无法评价为刑事抢
夺行为
1. 案涉行为本质为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1)本案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矛盾冲突,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抢夺罪"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构成要件,区别于刑事抢夺罪的单向财产攫取特征。
(2)当事人具有真实的纠纷解决意愿,其行为动机为解决经济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任何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表现。
(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涉案行为,不能排除民事纠纷背景下的合理辩解。
2. 当事人未因涉案行为产生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获利。
(1)涉案财物经鉴定价值明确,当事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相关财物已被及时追回,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
(2)即便存在财物转移情形,亦系经济纠纷背景下的临时处置,并非刑法意义上的侵占或夺取。
3. 本案系民事纠纷,有完善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刑事手段介入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具有最后性,仅当其他法律无法调整时方可介入。案涉争议即便存在冲突,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调解等途径解决,无需动用刑事侦查手段,径行刑事追责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二)当事人主观上无抢夺犯罪故意,未与他人
形成非法占有财物的共同合意
1. 当事人未参与涉案事项的核心商议与决策。 案涉经济纠纷的关键环节均由他人主导,当事人仅作为普通参与者,按常规处理相关事务,未与他人就所谓抢夺犯意沟通。
2. 当事人主观认知的涉案目的为解决经济纠纷。 其知晓此次行为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经济争议,该目的本身具有民事纠纷背景,无法推导出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3. 当事人的相关行为未直接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 即使认定存在冲突,实质侵害行为为经济纠纷中的过激行为,而非当事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当事人的参与行为与法益侵害无直接关联。
4. 当事人对他人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不知情。 其主观一直认为涉案事项系正常的经济纠纷处理,不能推定其对行为性质的刑事违法性有明确认识。
(三)当事人的相关行为系经济纠纷背景下的中性
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1. 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属于外观无害的中性行为。 其主观上未明确认识到他人存在犯罪意图,行为也未对犯罪结果产生关键影响,未制造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不符合帮助行为的入罪条件。
2. 从角色期待与期待可能性原则出发。 当事人在经济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系普通人的正常反应,被他人利用作为涉案手段的后果,不应由其承担;在无明确认知到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要求其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
当事人并非涉案犯意的提起者,其曾尝试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纠纷,仅因矛盾激化被迫参与。同时未实施核心实行行为,仅应要求提供少量协助,无主动犯罪意图,所提供帮助具有可替代性,起次要、辅助作用。涉案财物已被及时追回,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未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危害后果极小。同时当事人的相关行为同样缺乏期待可能性,因受经济纠纷紧迫形势制约,其客观上难以拒绝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主观恶性显著轻微。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充分采纳赵飞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决定既维护了司法公正,也体现了对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核心启示
1. 经济纠纷涉刑案件的认定需严格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不能仅以客观行为表象定性,需深入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是否与他人形成共同犯罪合意,避免将正常的经济纠纷行为不当评价为刑事犯罪。
2. 对普通公民在经济纠纷中的行为定性,需准确区分民事维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充分考量行为背景、期待可能性等因素。对于依常理维护自身经济权益的行为,无明确证据证实其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帮助的,不应认定为犯罪,防止刑事追责过度扩大化,保护公民合法维权权利。
3. 办理涉经济纠纷的刑事案件,应严格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优先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只有在其他法律无法有效调整、行为确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才启动刑事追诉,妥善平衡刑法保护与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经济纠纷领域。
4. 刑事案件中对从犯、辅助行为人的认定,需结合其在案件中的作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司法温度。
5. 经济纠纷中的财物处置问题,应严格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边界。 临时性的财物控制不等于非法占有,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情形下,不能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意义上的财产损失。
家属致谢

案件获得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家属向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表达了诚挚的感谢:“感谢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不懈努力才能得到这个结果!从刑事拘留到取保候审,再到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每一步都离不开律师的专业和坚持。是您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让我们在绝望中重拾希望。”
当事人家属的感谢,既是对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本案的成功办理,再次印证了京师深圳律所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关键作用。
【声明】 本公众号所刊载的专业文章、实务研究与案例评析等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诉讼建议或任何形式之服务承诺,亦不因此与读者形成委托关系。文中内容可能未涵盖最新法规与司法动态,涉及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转载须注明出处并经本所书面授权。
律师介绍 JINGSH SHENZHEN
赵飞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
京师深圳律所2026届涉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京师律所涉外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京师深圳律所2026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律师
京师律所总部2022-2025年度连续四届“优秀律师”
2022年京师争锋杯全国律师辩论赛成都站最佳辩手
专业领域:限制出境法律救济、银行卡解冻维权、婚姻继承、经济纠纷、刑事辩护
陈青健律师
专业方向: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公司法律服务。
自由是每个人应该和可以追求的,每个人都在追求和实现自由时会出现冲突和对抗,经过冲突和对抗产后生公共遵守的规则被认定为了法律。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尽一切可能争取和维护每一个委托人的合法权利是我们的天职,这也是律师维护自由实现公平的最好方式。
律师三重境界:第一重是通过诉讼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第二重是凭知识和经验帮委托人规避风险,第三重是通过诉讼或非诉方式确立法则。
引言
当事人因涉及一起经济纠纷,被害人拒不支付款项,经协商无果。当事人在索要债务过程中,因情绪激动,临时夺取被害人财产,意图以此迫使被害人履行债务,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夺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发后,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详细阐述了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系经济纠纷引发等理由,恳请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经审查后,未予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进入提请批准逮捕阶段后,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充分提交法律意见及证据材料。经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于当日被释放。同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在一年审查起诉期间依法提交多份法律意见及相关不起诉案例,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后,采纳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核心观点,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核心辩护意见
(一)本案系经济纠纷引发,无法评价为刑事抢
夺行为
1. 案涉行为本质为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1)本案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矛盾冲突,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抢夺罪"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构成要件,区别于刑事抢夺罪的单向财产攫取特征。
(2)当事人具有真实的纠纷解决意愿,其行为动机为解决经济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任何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表现。
(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涉案行为,不能排除民事纠纷背景下的合理辩解。
2. 当事人未因涉案行为产生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获利。
(1)涉案财物经鉴定价值明确,当事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相关财物已被及时追回,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
(2)即便存在财物转移情形,亦系经济纠纷背景下的临时处置,并非刑法意义上的侵占或夺取。
3. 本案系民事纠纷,有完善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刑事手段介入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具有最后性,仅当其他法律无法调整时方可介入。案涉争议即便存在冲突,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调解等途径解决,无需动用刑事侦查手段,径行刑事追责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二)当事人主观上无抢夺犯罪故意,未与他人
形成非法占有财物的共同合意
1. 当事人未参与涉案事项的核心商议与决策。 案涉经济纠纷的关键环节均由他人主导,当事人仅作为普通参与者,按常规处理相关事务,未与他人就所谓抢夺犯意沟通。
2. 当事人主观认知的涉案目的为解决经济纠纷。 其知晓此次行为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经济争议,该目的本身具有民事纠纷背景,无法推导出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3. 当事人的相关行为未直接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 即使认定存在冲突,实质侵害行为为经济纠纷中的过激行为,而非当事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当事人的参与行为与法益侵害无直接关联。
4. 当事人对他人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不知情。 其主观一直认为涉案事项系正常的经济纠纷处理,不能推定其对行为性质的刑事违法性有明确认识。
(三)当事人的相关行为系经济纠纷背景下的中性
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1. 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属于外观无害的中性行为。 其主观上未明确认识到他人存在犯罪意图,行为也未对犯罪结果产生关键影响,未制造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不符合帮助行为的入罪条件。
2. 从角色期待与期待可能性原则出发。 当事人在经济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系普通人的正常反应,被他人利用作为涉案手段的后果,不应由其承担;在无明确认知到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要求其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
当事人并非涉案犯意的提起者,其曾尝试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纠纷,仅因矛盾激化被迫参与。同时未实施核心实行行为,仅应要求提供少量协助,无主动犯罪意图,所提供帮助具有可替代性,起次要、辅助作用。涉案财物已被及时追回,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未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危害后果极小。同时当事人的相关行为同样缺乏期待可能性,因受经济纠纷紧迫形势制约,其客观上难以拒绝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主观恶性显著轻微。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充分采纳赵飞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决定既维护了司法公正,也体现了对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核心启示
1. 经济纠纷涉刑案件的认定需严格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不能仅以客观行为表象定性,需深入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是否与他人形成共同犯罪合意,避免将正常的经济纠纷行为不当评价为刑事犯罪。
2. 对普通公民在经济纠纷中的行为定性,需准确区分民事维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充分考量行为背景、期待可能性等因素。对于依常理维护自身经济权益的行为,无明确证据证实其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帮助的,不应认定为犯罪,防止刑事追责过度扩大化,保护公民合法维权权利。
3. 办理涉经济纠纷的刑事案件,应严格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优先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只有在其他法律无法有效调整、行为确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才启动刑事追诉,妥善平衡刑法保护与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经济纠纷领域。
4. 刑事案件中对从犯、辅助行为人的认定,需结合其在案件中的作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司法温度。
5. 经济纠纷中的财物处置问题,应严格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边界。 临时性的财物控制不等于非法占有,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情形下,不能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意义上的财产损失。
家属致谢
案件获得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家属向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表达了诚挚的感谢:“感谢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不懈努力才能得到这个结果!从刑事拘留到取保候审,再到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每一步都离不开律师的专业和坚持。是您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让我们在绝望中重拾希望。”
当事人家属的感谢,既是对陈青健律师、赵飞律师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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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JINGSH SHENZHEN
赵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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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深圳律所2026届涉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京师律所涉外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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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律师
京师律所总部2022-2025年度连续四届“优秀律师”
2022年京师争锋杯全国律师辩论赛成都站最佳辩手
专业领域:限制出境法律救济、银行卡解冻维权、婚姻继承、经济纠纷、刑事辩护
陈青健律师
专业方向: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公司法律服务。
自由是每个人应该和可以追求的,每个人都在追求和实现自由时会出现冲突和对抗,经过冲突和对抗产后生公共遵守的规则被认定为了法律。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尽一切可能争取和维护每一个委托人的合法权利是我们的天职,这也是律师维护自由实现公平的最好方式。
律师三重境界:第一重是通过诉讼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第二重是凭知识和经验帮委托人规避风险,第三重是通过诉讼或非诉方式确立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