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滑板车引发的事故如何维权?律师这么看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1-08-13

前言:随着技术进步,路面上不时出现滑板车、平衡车等代步工具,便利人们快速出行。律师提醒,滑板车等滑行工具不得随意上路,由此引发与行人间事故的,工具所有人或需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一、事件回顾:

据报道,2021年6月10日的早上,邵某在深圳市南山区附近跑步。当邵某跑步快到天桥底,正准备转弯时,他与身后踩着电动滑板车的彭某发生碰撞,二人倒在大理石台阶上。经检查,事故导致邵某手臂骨关节骨折、牙齿被撞坏6颗,彭某膝盖也擦破皮。

随后,邵某入住医院,产生包括手术费和牙齿的修复费用以及误工费等一系列损失约6万元。经记者联系滑板车主彭某,彭某认为,当时他的速度不快,因为邵某突然左转造成他不能及时反映。

事后,邵某报警,但交警部门答复电动滑板车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是个意外。目前双方仍协商未果,表示不排除走法律途径处理。

二、律师分析及维权建议:

根据报道的相关情况,可以初步确定这一事件属于侵权责任的事件,当事人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划分情况,然后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结果,也就是:确定损失(各方损失)——认定责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过错)——计算赔偿。

在道路纠纷中,损失是相对好确认的,但责任认定就存在困难。认定交通事故的好处在于交警部门对于事故责任会作出专业判断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够作为法院定责的依据;如果不构成交通事故,则需要当事人尽量去调取视频监控、笔录等证据来提供给法院进行定责。实践中可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关于交通事故的概念,一般人很常听,但具体含义依然值得去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含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范围较为模糊,同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在本事件中,彭某使用的电动滑板车能否评价为非机动车?实际上,尽管没有对电动滑板车或平衡车等代步工具的性质进行明确定性,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从这个角度看,滑板车等设备和工具不具备合法“路权”,也被定性为“滑行工具”因此,笔者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滑板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并无不妥,进而就可以认定本次事件并非为“交通事故”。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下新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此案由提起诉讼。

面对类似的其他纠纷,笔者建议当事人仍然应当积极报交警部门处理,一方面当事人在确定是否构成交通事故时可能缺乏交警部门的专业判断能力,另一方面也便于通过交警部门进行笔录、拍照等程序方便固定事故证据,以便事后可以顺利追偿。

(二)邵某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可以分为四类:

受伤但未致残

医疗费、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伤且致残,但未死亡

医疗费、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残疾器具辅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受伤死亡

医疗费、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

结合报道的情况,邵某的情况可能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的伤残情形,例如“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即可能构成十级伤残,邵某可以提出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主张。

在证据搜集整理方面,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开支时要尽量通过转账方式付款并备注情况款项用途;同时还要注意保存病历、发票等材料原件,材料移交时签收好交接清单,以免遗失。对于主张相应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证据,可以参考2018年《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附件规定。

(三)本次事件的责任认定

由于交警并未认定本次事件为交通事故,也没有作为责任划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事件当事人应当就自己主张提出依据和证据,对于自身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根据新闻报道的情况,彭某在人行道上骑行滑板车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八条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在机动车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二)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因此,邵某向交警部门报警后,交警部门应当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从另一方面看,彭某在人行道上骑行滑板车,其仅依靠骑车人的身体倾斜程度进行控制,相较于行人行走更加不可控、危险程度更大,因此可能需要对事故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

而当时邵某在跑步,如果邵某存在快速转弯、没有注意路况的情况的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邵某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部分损失。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事故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进行充分辩论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对于事故定责的依据,可以结合事发路段监控、笔录等证据确定。

三、延申思考:

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多的出行工具出现在道路上,在便利化人们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了路权方面的紧张。

在城市管理方面,国外也有不少禁止电动滑板车上道路的案例。例如新加坡自2019年11月开始禁止在所有人行道上骑行电动滑板车,骑车人只能在脚踏车道或公园连道骑行。限制滑板车等产品的宗旨在于,保护行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是第一要义,例如2019年12月,人民日报就作出报道,成都的陈某骑行电动滑板车与一名准备过马路的老人发生碰撞,后来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案件虽未被认定为交通肇事,但陈某依旧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笔者认为,对于城市管理者而言,除了出台生产技术或安全标准(例如规定滑板车限速不超过一定程度)外,也应当结合现实情况对规范进行调整或明确,平衡群众的不同路权,例如规定可以使用的区域,以免发生争议。其次,交通部门可以在部分路段对禁止使用滑板车等代步工具设置提醒路牌,加强宣传,给行人出行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引。

现实中,一般很少有人知道滑板实际是被禁止上道路的,例如深圳市就明文规定了禁止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在购买这一类产品时,销售者也很少会明确指出来。经过笔者在某购物平台搜索电动滑板车时,也仅是一句话带过,并没有明确合规的产品使用场景。2020年9月,广东省发布《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规定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因此,笔者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类似产品时,应当注意法律对代步工具的相关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封闭的环境下使用电动滑板车等产品,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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