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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京师深圳律所《公司法》研习社第四十一期研习活动顺利举行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5-11-27

 

初心不改,精进不止。 由京师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马静平律师领衔的公司法研习社,自2024年10月成立以来,已成功举办四十期线下活动。2025年11月20日,第四十一期活动如期举行。本期研习社特邀京师深圳律所胡紫阳律师和郑雨霞律师担任主讲,围绕股权转让和新增资本认购案例展开深入解析,为参会律师呈现了一场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的思想盛宴。

 

胡紫阳律师:股权转让纠纷

 

胡紫阳律师首先剖析了一起形式与实质严重背离的商事合作纠纷,该案中,当事人为办理工商登记与合作经营分别签署了两份协议,表面进行股权转让,实质是围绕特定地块开发的合伙合作。胡律师详细讲解了法院如何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通过分析出资款直接投入项目公司、收益按项目分配而非公司分红、权利限于特定地块而非公司整体运营这三项关键事实,最终认定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为合伙合同,并因一方擅自签约、转移资金等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判决解除。该案例提示律师,在设计复杂交易结构时,应注重真实意思的准确表达,并将“共同决策”等核心程序条款作为风险防控的关键抓手。

 

随后,胡紫阳律师结合另一则股权转让纠纷案例,阐述了股权代持协议在实践中的履行与争议解决。该案中,公司一名股东委托另一名股东代持部分股份,并明确约定了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及提前通知即可要求返还股权的退出机制。胡律师指出,法院明确认可了代持协议在股东之间的效力,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支持了实际出资人要求返还股权的诉求,同时指出由于双方均为公司现有股东,该返还行为属于内部转让,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亦无需追加公司及其他股东为诉讼第三人。此案凸显了在代持协议中设计清晰退出机制的重要性,以及股东身份在简化“显名”程序中的实务价值。

 

郑雨霞律师: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郑雨霞律师围绕“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展开系统且全面的讲解,依次从定义属性、纠纷常见类型、案件构成要素、法律依据以及裁判规则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鉴于该类纠纷主要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过程中,她首先重点解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容易产生纠纷的四个原因,即未通知(未通知股东参会、未通知是资事项导致未参会)、未经合理期限认定弃权、未经法定比例更改认缴条件以及未召开股东会决议,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等规定,详细阐述了优先认购权的行使范围、合理期限以及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然后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4款等规定的解读,解释了新增资本出资义务的履行容易引发其他争议的原因,并提示大家注意对赌协议中公司回购条款与补偿条款的效力区分。最后,她结合典型案例,揭示了“认缴新增资本是股东权利而非义务”、“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优先认缴权”等核心裁判规则,为处理公司增资扩股争议提供了体系化指引。

 

京师深圳律所一直致力于打造专业化、平台化、品牌化的律师成长生态,持续为律师提供高质量的专业赋能与交流机会。未来,《公司法》研习社将持续推出系列分享活动,助力律师把握前沿法律动态,提升综合执业能力,欢迎各位律师同仁一起参与新公司法的研习活动,研究、精进、分享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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