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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大家谈专题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辩护策略再探讨”研讨会实录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4-04-12

 

刑事辩护大家谈专题五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来,其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该制度切合了司法实践,有利于提高办案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还可以实现协同性司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逐渐被应用,律师面临的既有机遇,也有挑战。刑事律师必须要更加深入了解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实务操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由京师律所(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发起,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刑辩深一度主办刑事辩护大家谈专题研讨五,聚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讨律师辩护策略,助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次活动的嘉宾单位有:广东崇善律所、地平线(深圳)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盈科(深圳)律所、盈科(广州)律所、广东震铄律所、泰和泰(昆明)律所、广东南方福瑞德(惠州)律所、重庆百君律所、上海精诚申衡律所、广东君凡律所、广东合邦律所、兰台(上海)律所、兰台(厦门)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所、广东国晖律所、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所、上海君悦(深圳)律所、泰和泰(贵阳)律所、京师律所、京师(重庆)律所、京师(合肥)律所、京师(南昌)律所、京师(珠海)律所、京师(上海)律所

 

 

开场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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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京师深圳律所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  赵文捷

 

赵文捷律师:大家好,欢迎来到刑事辩护大家谈专题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辩护策略再探讨》活动现场,我是今天第一部分主题发言的主持人赵文捷,能在周五下午从四面八方汇聚于此,我想都是对刑事辩护事业非常热爱的人,很高兴能与来自全国各地的同仁一起交流和学习。

 

说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为在检察院工作了18年,有幸见证了其从个别量刑到幅度量刑,再到精准量刑的过程。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在面对可能影响个人自由的重大权利时,如何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变成了他们考虑的重点,往往就忽略了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本身。希望通过这次活动,参与的嘉宾能在分享和交流中,激发思考,产生新的见解,甚至是创新的思路。

 

主题发言

 

 

 

 

薛颖文教授:主要结合我办案的心得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对认罪认罚制度的体会。

第一方面我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评价是“早产儿”,具体如下:

一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缺失导致控辩失衡加剧。另外,相关学者如果缺乏对实务的了解,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法沦为“治罪法”。对此,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一条路要走。

 

二是制度设计上不够完美,我认为认罪认罚是一种屈从型认罪,我认为《指导意见》第6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有裹挟的色彩,第9条体现了“早认早好”的倾向,带有一定的利诱性质。

 

三是现有的刑诉构造是一种笔录中心主义治罪模式,目前我国的刑事制度改革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触及到根本,如笔录中的供述内容真实性无法保障,导致认罪认罚的实施存在一定困难;实务中存在只“认”不“协”的情况,部分案件认罪认罚能否协商沟通和公诉人素质素养息息相关;拘捕手段常态化,运动式治理,具有一定时效性;裁判不可期待性,如将一个明显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无罪案件指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方面是夹缝中的刑辩人,刑辩人主要面临三个冲击:一是来自认罪认罚制度的冲击,如无罪辩护空间极度压缩、量刑辩护幅度急剧缩水、程序性辩护由“对抗性辩护”转向“妥协性辩护”,影响辩护效果;再如对律师的预判、沟通协商能力、专业技能的冲击和案源的冲击。二是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不面对公诉人和法官。三是来自同业者的夹击,如倾轧的律匠人、挖墙脚的同行、倾销的劫案人。

 

第三方面是认罪认罚下刑事辩护人的挣扎。需良知常存,把握时机、精细办案、情商加持。

 

 

蓝清律师:目前实务中存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只是通知对方,而没有告知当事人具体的量刑建议,导致出现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我将结合量刑协商与大家进行分享。

 

第一方面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简单介绍。通过对认罪认罚制度规定进行梳理,可以看出,目前认罪认罚这一制度还比较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经历了“认罪伏法,不准辩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个阶段。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务中,却存在将简单的案件做噱头,复杂的案件搞分流的情况。可见,立法的愿望与司法的做法两者是暂时没有统一的。

 

第二方面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适用和创新。我认为必须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给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创新表现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认罪认罚对刑事诉讼影响程度作为量刑参考、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服务政府采购、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促进和解谅解、人民检察院证据开示、精准化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协商制度、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度、社会调查评估制度等方面。我认为以上这些制度都是认罪认罚制度所带来的好的改革方向,同时也能给辩护律师提供好的法律支持。

 

第三方面是认罪认罚行为的法律属性。认罪认罚的法律属性到底是被告的权利还是检察院的“”?如果是权利,当犯罪嫌疑人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条件时,为什么存在不适用的情况?这是否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认为符合条件的辩护律师可以主动出击,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适用。

 

第四方面是认罪认罚辩护量刑协商实务探析。我主要通过制作量刑评议表的方法,对认罪认罚辩护的量刑进行明确,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主要以我经办的案件和大家进行分享,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法定刑、量刑起点、基准刑、调节基准刑、建议量刑、拟宣告刑进行了细化,其中,调节基准刑可以细化为从犯、是否存在认罪认罚、是否退赔退赃等量刑情节。如我在另一个案件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对情节、法律规定、量刑区间、罚金、确定基准刑、调整基准刑及可能量刑进行细化。

 

 

龙景弘律师:薛颖文教授对认罪认罚制度“早产儿”的解释,总结了目前认罪认罚制度的现状。蓝清律师以理论基础与实务经验相结合的方式,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协商进行了细致地分享,尤其是蓝清律师制作的量刑表格,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现在主要结合我自己办理的案例,对认罪认罚制度谈谈我自己的看法。正如刚刚薛颖文教授提到的,认罪认罚可能往往伴随着裹挟与利诱。以我去年办理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我认为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当事人在挪车时已观察四方、小孩父亲挪动铁架子时也并未发现小孩的位置),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而是意外事件。但在检察院的裹挟下,我方当事人还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辩护人我虽不认可,但却不能以当事人的权益进行赌博。

 

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没有认罪的空间,是认还是不认?不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不应进行认罪认罚。以我曾经代理的一个案例来说,我方当事人在阻拦纷争时,伸脚将受害者绊倒,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且一直劝说我方当事人进行认罪认罚。而我认为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是劝架,并不具有刑法上的伤害故意,因而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最终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认为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刑辩律师还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存在的。以我办理的某个交通肇事罪为例,我方当事人在高速公里正常行驶,车辆失控造成两死两伤,交警认定我方当事人全责,并且我方当事人进行了认罪认罚,法院根据量刑建议做出了判决结果。即使已经进行了认罪认罚,但是后又发现新的证据(事发前一天当事人在专业轮胎店更换了左后轮),证明当事人已尽到了应注意的驾驶义务,最终以检察院撤诉告终。还有一个是非法采砂案,我方当事人为非法采砂提供工具,在认罪认罚制度和自首的双重作用下,最终做到减轻40%以上的量刑。

 

 

 

钟其胜律师:刚刚大家从制度和价值两方面进行了介绍,而我将从实务出发,分享自己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感受。在现有的认罪认罚制度下,作为辩护律师如何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认罪认罚制度有六大节点: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到案后、审查逮捕期间、逮捕后的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一审期间、二审期间。

 

认罪认罚制度存在五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和办案单位都要适用,辩护人不同意;二是当事人和辩护人都想适用,办案单位不同意;三是办案单位强制认,当事人和辩护人都不想认;四是当事人想适用,办案单位和辩护人不同意适用;五是三方都同意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认罪认罚的适用是最好的结果。

 

认罪认罚有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处理;二是认罪认罚具结书被推翻。具结书被推翻可细分为:当事人反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法庭依据查明事实推翻,判决无罪或准予撤回起诉、法庭依据查明事实推翻,判决改变罪名,改变量刑。如在黄某强迫卖淫案中,我作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议办案人员(包含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参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涉案情节比黄某某还轻的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而黄某某最终被判处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作为辩护律师,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厘清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如张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中,尽管被告人张某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并没有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定罪量刑,以检察院撤回起诉告终。

 

在2016年-2018年间,我主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利用新制度出台的时效和政策红利,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辩护的工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不该用,该如何用,效果如何,取决于案件本身,也取决于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其核心是依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

 

百家争鸣

 

 

 

 

王刚律师: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全国刑事辩护领域的专家共聚一堂,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共享刑辩大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尚属新事物,因此在理论界和务实界引发了不少讨论。目前,大家普遍认识到这一制度存在几个主要问题:一是自愿性保障不足;二是未审先定;三是律师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尽管如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已成为现实,我们必须正视并应对。有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转基因面包,有人视其为苦瓜糖,也有人认为它是律师业务的盛宴,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和深度对这一制度有着自己的理解。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它的根源可以追溯到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在实施这一制度时,尚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审查起诉环节中认罪认罚制度的审结人数占到了总数的90%,这意味着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的业务量占比极高。同时,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占同期97.5%,这一数据引发了对于法院职能的讨论。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

 

 

潘燕律师: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报告可以得出,全国法院的一审无罪判决率约为万分之六点一五左右。如何提升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并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不降低证明标准,是律师的职责。我今天的主讲内容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认罪认罚涉及多项当事人基本法律权利。如取证程序、强制措施、退赔退赃、刑期高低、程序选择、诉讼策略、主办机关的意见。此外涉及取证程序,我认为认罪认罚必须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才能有效。若当事人不知道认罪认罚的后果,此时的认罪认罚是否有效呢?我认为不具有自愿性和合理性。但通过整理公安机关的多部程序规定,发现均没有对这一程序要求作出明确说明。涉及刑期高低时,辩护律师可以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涉及诉讼策略,可以对认罪与认罚进行分别考量,如认罪不认罚、认罚不认罪。我认为认罪认罚制度在繁简分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具有积极的立法意义。

 

第二部分是认罪认罚案件从对抗走向协商,离不开律师的推进。如提供法律帮助、解释法律规定、给出法律建议、确保当事人自愿、告知反悔后果、与家属沟通、与当事人沟通、与办案机关沟通、与检察机关沟通并见证签署过程、督促检察院依法履职,并确保认罪认罚的过程没有瑕疵。另外,我认为值班律师不等同于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提供应有的法律帮助,有的法律援助律师不熟悉刑事辩护规定,可能出现非法证据无法排除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答疑解惑,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什么是认罪、认罚,从而能够结合自身涉案情况决定是否认罪认罚并自愿做出明确的选择;在定罪、量刑方面律师应当对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在量刑时对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实体方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案件主导机关为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应当做好积极沟通,包括参加认罪认罚程序工作、和解或调解工作等。在此过程中,为了保护我们作为辩护律师的权益,应做好留痕工作,确保当事人签署的自愿性。

 

 

张王宏律师:站在法庭上,我们是辩护人,但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认罪认罚,那么是否还存在辩护空间呢?我主要从实务的角度和大家进行分享。

 

第一方面是结合案例,从实务角度谈谈我对认罪认罚法律规定的理解。首先是认罪认罚与无罪的关系,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可能判决无罪,不认罪认罚的也可能判处无罪。以胡歌(化名)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为例,当事人已经进行认罪认罚,但我们通过对该案证据进行详细分析后,认为当事人无罪,坚持做无罪辩护,最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在我去年办理的张律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我方当事人坚持不认罪,我们通过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调取社保记录证明当事人早已离职的组合拳方式,以不起诉决定告终。其次是认罪认罚与自首的关系。当事人若不认罪,会否定自首情节,但基于对证据的分析,仍可能获得轻判的结果。最后是认罪认罚的具体认定,认罪是指如实供述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真诚悔罪且愿意接受处罚。

 

第二方面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进行专业判断。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最锋利的一把刃剑是深耕证据,在事实和证据之间寻找矛盾。在专业的分析上我一直以来践行穷尽原则,一是要穷尽对法律法规的搜索,二是要穷尽对同类案件的搜索,三是穷尽对司法经验的运用,作为律师要有旋转门的思维,既要给自己找砝码,也要给对方找台阶!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启动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张牌,开启后续的连续反应。
 

 

肖兴刚律师:我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由审判为中心转为检察为中心,可能导致刑事审判流于形式,刑事辩护也更多地体现为庭外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与协调。今天我要分享的主题是与公诉机关沟通认罪认罚的策略分析。

 

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一是实务中公诉机关是否完全按照从宽幅度量刑?法院判决书仅写明量刑的最终结果,而缺乏对量刑从宽幅度的量化。二是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就会让认罪的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那么侦查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在最后量刑时是否有体现?侦查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后面两个阶段也必须认罪认罚。如果后面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就失去了意义。三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时候公诉人会直接给出明确的量刑建议要求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甚至很多时候要求辩护人配合做被告人工作。

 

认罪认罚的具体沟通策略分析,我的做法是不主动适用认罪认罚,无罪的坚持无罪,有罪的争取罚当其罪,为案件取得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一是明确哪些案例不适合做无罪辩护,比如辩护人认为无罪的案件。以我办理的某套路贷案件举例,7个被告人,6个做了认罪认罚,我的当事人被建议4年半至5年,公诉人和侦查机关负责人多次联系辩护人,要求辩护人配合公诉人劝说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被告人本人比较坚定,家属亦比较相信辩护人,坚持没有签,最后法院判处2年10个月。二是明确任何阶段都可以签署认罪认罚。以某偷渡案件为例,我方当事人在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量刑7个月实刑,这与当事人的缓刑预期不相符;在案件审理阶段,我们发现当事人的到案过程属于自首,经核实认定了自首情节,在法庭上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刑期减为5个月。三是签署认罪认罚的前提,辩护人主张的所有情节(如主从犯、自首或立功、犯罪金额明确等)都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并且被告人能够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我认为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可以促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否选择认罪认罚必须以被告人的意见为准。

 

 

集思广益

 

 

 

 

梁玮律师:尊敬的同仁们,下午好。我们现在进入第三个单元——集思广益环节的主题分享。在此之前,我们聆听了来自法学界、检察实务界以及行业资深专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和辩护策略的深入剖析,内容充实,令人受益匪浅。回顾“刑事辩护大家谈”系列活动,从律师委托与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正当防卫、强制措施到认罪认罚,我全程参与了这五期活动,深感每一期都紧密贴合实际,深入探讨实务问题,真正做到了知识交流与经验共享。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也感受到了这一系列活动的魅力和价值,它不仅响应了我们的宗旨——务实、切磋、讲干货,而且激发了我们对法律实践的深入思考和探讨。希望我们能够继续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参与后续活动,共同推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发展和提升。让我们携手努力,为刑事辩护事业的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时秋芳律师:我主要针对认罪认罚提出灵魂三问,即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

 

首先我介绍一下“我是谁”。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河南省和浙江省的实施细则也都使用“可以”的表述。这里应当明确“可以”不是“应当”,“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

 

其次是“我从哪里来”,即认罪认罚的发起人是谁?我主要从控辩双方博弈的角度出发,以自己实际经办的案例对认罪认罚不同阶段如何处理进行经验分享:在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只有起诉阶段的检察官才具备发起资格。但存在检察院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认罪认罚制度不予回应的现象,此时,刑辩律师需不断地提出申请。但若检察院提出罪名和刑罚的条件不合理时,刑辩律师应与公诉人不断协商、沟通,以期达到合理的结果。现有条文缺乏公诉人听取律师意见的规范,这给律师的工作带来不少压力。

 

最后是“走到那里去”,我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的终点是法院。从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的数据来看,超过9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起诉环节认罪认罚,而一审服判率高达96.8%。在我看来,一审服判率如此之高,实质上将法院的审判权提前到了检察起诉阶段。换言之,认罪认罚制度已架空了法院的裁判权。在认罪认罚过程中,面对如此高的服判率,应该怎么做呢?我认为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等原则。

 

 

 

黄宗永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我认为有时候不能硬刚,而是应该运用“庖丁解牛”的全局思维方式,跳出案件,善用巧劲。何为巧劲呢?我结合我办案的经验,将巧劲概括成五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是拆分。在梁某某聚众斗殴案中,我进行了三重拆分,第一重拆分是对行为的拆分,聚众斗殴是双方行为,我方当事人逃跑不具有主观斗殴的故意,属于对方单方面的不法侵害;第二重拆分是对场景的拆分,对方追逐我方当事人,进入电动门,突破了物理隔离,此时对我方当事人形成了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第三重拆分是场景的拆分,对方进入我方当事人出租屋并先行殴打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才予以反击。因此推翻了对涉案行为的定性,最终检察院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不予起诉。

 

第二个关键词是组合。在杨某某交通肇事案中,我发现此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死者和肇事者有无驾驶证、摩托车权属、醉酒程度等细节进行对比,最终在量刑上有所调整,由两年半调整为一年九个月。

 

第三个关键词是跨界。在罗某某污染环境案中,我利用铜的密度大于水,铜不溶于水等理化常识进行辩护,并且在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当庭表示认罪,最终调整了量刑。

 

第四个关键词是矛盾。在覃某某寻衅滋事案中,我通过对受害人的陈述进行分析,发现了两个矛盾点,一是受害人在口供中提到,其猛踩发动机的行为,是为了恐吓当事人,因此我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紧急避险的可能性。二是受害者提到我方当事人有密谋情节,试问在醉酒情形下如何进行密谋,此陈述的真实性已不攻自破。最终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第五个关键词是借力。在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中,通过将我方当事人与同案犯进行细节对比,得出我方当事人并不在核心群、与他人的获利情况不同。通过同档对比、突出重点,最终获得了较轻的量刑建议。

 

最后,对辩护策略进行一个简单归纳,小角度思维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最好的实操方法是找漏洞、要跳出办案机关思维模式,善用发散思维。

 

 

项强律师: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超过9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一审服判率96.8%,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36个百分点。对此,我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和大家分享。

 

一、认罪认罚成为侦查取证利器,值班律师援助有限,当事人难明所以。在侦查阶段,若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法律教育不足,认罪认罚制度可能会成为撬开犯罪嫌疑人嘴巴的利器。《“两高两部”就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答记者问》中提到“推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但是在侦查阶段,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构成他罪缺乏一定的证据支撑,此时推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否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由于值班律师业务能力较弱、服务经验尚浅,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能提供的法律援助有限,我认为应当综合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细化值班律师资格准入门槛,建立相应的评价考核机制。

 

二、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保守,激励效果不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中使用“换取”的措辞,这从侧面体现出检察院高高在上的姿态。

 

三、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存在弱化倾向,导致部分庭审流于形式。《刑事诉讼法》提到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罪名与量刑建议,这实质上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弱化。

 

四、在疑难、存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将影响案件质量。“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对适用的比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强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会放宽证明标准。如何促进两高限制在存疑案件中适用该制度的比例,如何细化完善“认罪”“认罚”的判断标准,是我认为目前最突出的问题。

 

全场总结

 

 

 

 

 

陈海阳律师:我的总结主要就是三方面:认罪认罚制度的看法、认罪认罚制度导致的问题、律师应如何面对。

 

刚刚王刚律师提到认罪认罚制度是“转基因面包”,但仅仅是“转基因”吗?认罪认罚制度洋为中用,为何从美国移植到中国会产生“水土不服”,我想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实务中侦查权过大和检察权扩张。侦查权过大表现在强制措施的滥用得不到制约;检察权前向警察索权,后向法官要权,“集万千宠爱于一身”。二是美国是实质性庭审,在庭前会议、交叉询问、举证质证、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充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陈述机会。而我国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司法裁判权逐渐限缩,并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制度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认罪认罚和无罪辩护的相关问题。首先,我认为认罪认罚制度和无罪辩护并不相悖。当事人为争取较轻的量刑选择签署认罪认罚制度时,辩护律师当然可以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作无罪辩护。但在实务中反而存在辩护律师为了减轻工作压力,希望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情况。其次,延伸的问题是律师的权利来源?我认为需厘清委托权和辩护权的关系,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因此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就没有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二是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签署方面的相关问题。签署完毕后的具结书掌握在检察院一方,律师甚至不享有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复印版本。其次,在认罪认罚的商讨中,三方坐在一起是理想的具结书签署状态,但实务更多的是检察院直接通知当事人或者辩护律师进行签署工作,也就是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协商。三是认罪认罚的程序缺乏相关细则规定。四是对律师的直接影响。认罪认罚制度消弱了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当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不需要举证、质证和辩论时,律师的技能和水平是否弱化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下,我们律师应当如何应对呢?一是不能放松律师的业务要求。比如我们团队,不论案件材料复杂与否,当事人是否申请认罪认罚,都坚持整理阅卷笔录,分颜色字体做笔记,坚持制作质证意见、庭前会议提纲意见,明确是否需要取证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坚持制作交叉询问提纲,分提纲列明辩护意见,并且要附上量刑计算。只有这样,我们律师的工作能力、知识水平才不会严重退化。二是要做两手准备,分别制作认罪认罚的资料和不认罪认罚的资料,从而保障刑事辩护的质量。三是要加强两个能力。第一个是加强沟通与协调能力,若当事人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仅需要与当事人、家属进行沟通,还必须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协调。第二个是加强预判和计算能力。蓝清律师刚才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对量刑的计算让我感受颇深。在实务中,辩护律师往往缺乏对量刑评议的阐述,以致于逐步丧失了精准量刑的能力。量刑建议不论幅度有多大,都可以区分为上线、中线和下线。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往往提高了中线,而我们律师的做法是在下线的基础上往上升。为达到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可以为当事人做一张量刑的精准计算表。如左边的项目是案由、法定刑、情节等,后续将当事人具体情况与前面的项目进行一一对照,得出较为精准的量刑依据表。

 

路漫漫其修远兮,讲到认罪认罚,我们律师面临很多无奈,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希望大家不要放弃我们的看家本领,争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修主任:全程听下来有几个深切的感受,本次研讨会是一场知识密集、干货满满的研讨会。一场持续近8个小时的一场盛宴,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伯牙子期,高山流水遇知音的幸福的事。
 

其次,能够在今天的场合分享的嘉宾,无疑都是业界的专业人士,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将法条的解读、案例的分享以及问题的理解都做到了精准和深入,这种专业素养和风采,正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浪漫所在。

 

我始终在思考,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如何赢得当事人的感激,如何赢得法官、检察官的尊重,以及如何获得社会的认可?我认为关键在于专业素养的提升。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自2023年完成了基础的规模化发展之后,就制定了2023-2025年的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其中确定了12项战略重点任务,八项任务都是围绕提升专业能力展开的,如百套法律服务产品,百条宣传渠道等。希望京师深圳律所能够继续与各位同仁在专业领域上携手,做大做强,再创辉煌。

 

记录整理:杨唯

编辑:文品部

刑事辩护大家谈专题五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来,其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该制度切合了司法实践,有利于提高办案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还可以实现协同性司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逐渐被应用,律师面临的既有机遇,也有挑战。刑事律师必须要更加深入了解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实务操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由京师律所(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发起,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刑辩深一度主办刑事辩护大家谈专题研讨五,聚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讨律师辩护策略,助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次活动的嘉宾单位有:广东崇善律所、地平线(深圳)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盈科(深圳)律所、盈科(广州)律所、广东震铄律所、泰和泰(昆明)律所、广东南方福瑞德(惠州)律所、重庆百君律所、上海精诚申衡律所、广东君凡律所、广东合邦律所、兰台(上海)律所、兰台(厦门)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所、广东国晖律所、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所、上海君悦(深圳)律所、泰和泰(贵阳)律所、京师律所、京师(重庆)律所、京师(合肥)律所、京师(南昌)律所、京师(珠海)律所、京师(上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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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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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京师深圳律所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  赵文捷

 

赵文捷律师:大家好,欢迎来到刑事辩护大家谈专题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辩护策略再探讨》活动现场,我是今天第一部分主题发言的主持人赵文捷,能在周五下午从四面八方汇聚于此,我想都是对刑事辩护事业非常热爱的人,很高兴能与来自全国各地的同仁一起交流和学习。

 

说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为在检察院工作了18年,有幸见证了其从个别量刑到幅度量刑,再到精准量刑的过程。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在面对可能影响个人自由的重大权利时,如何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变成了他们考虑的重点,往往就忽略了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本身。希望通过这次活动,参与的嘉宾能在分享和交流中,激发思考,产生新的见解,甚至是创新的思路。

 

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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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or依法认栽?》  薛颖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薛颖文教授:主要结合我办案的心得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对认罪认罚制度的体会。

第一方面我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评价是“早产儿”,具体如下:

一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缺失导致控辩失衡加剧。另外,相关学者如果缺乏对实务的了解,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法沦为“治罪法”。对此,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一条路要走。

 

二是制度设计上不够完美,我认为认罪认罚是一种屈从型认罪,我认为《指导意见》第6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有裹挟的色彩,第9条体现了“早认早好”的倾向,带有一定的利诱性质。

 

三是现有的刑诉构造是一种笔录中心主义治罪模式,目前我国的刑事制度改革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触及到根本,如笔录中的供述内容真实性无法保障,导致认罪认罚的实施存在一定困难;实务中存在只“认”不“协”的情况,部分案件认罪认罚能否协商沟通和公诉人素质素养息息相关;拘捕手段常态化,运动式治理,具有一定时效性;裁判不可期待性,如将一个明显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无罪案件指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方面是夹缝中的刑辩人,刑辩人主要面临三个冲击:一是来自认罪认罚制度的冲击,如无罪辩护空间极度压缩、量刑辩护幅度急剧缩水、程序性辩护由“对抗性辩护”转向“妥协性辩护”,影响辩护效果;再如对律师的预判、沟通协商能力、专业技能的冲击和案源的冲击。二是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不面对公诉人和法官。三是来自同业者的夹击,如倾轧的律匠人、挖墙脚的同行、倾销的劫案人。

 

第三方面是认罪认罚下刑事辩护人的挣扎。需良知常存,把握时机、精细办案、情商加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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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辩护量刑协商实务探析》  蓝清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主任

蓝清律师:目前实务中存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只是通知对方,而没有告知当事人具体的量刑建议,导致出现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我将结合量刑协商与大家进行分享。

 

第一方面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简单介绍。通过对认罪认罚制度规定进行梳理,可以看出,目前认罪认罚这一制度还比较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经历了“认罪伏法,不准辩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个阶段。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务中,却存在将简单的案件做噱头,复杂的案件搞分流的情况。可见,立法的愿望与司法的做法两者是暂时没有统一的。

 

第二方面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适用和创新。我认为必须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给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创新表现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认罪认罚对刑事诉讼影响程度作为量刑参考、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服务政府采购、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促进和解谅解、人民检察院证据开示、精准化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协商制度、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度、社会调查评估制度等方面。我认为以上这些制度都是认罪认罚制度所带来的好的改革方向,同时也能给辩护律师提供好的法律支持。

 

第三方面是认罪认罚行为的法律属性。认罪认罚的法律属性到底是被告的权利还是检察院的“”?如果是权利,当犯罪嫌疑人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条件时,为什么存在不适用的情况?这是否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认为符合条件的辩护律师可以主动出击,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适用。

 

第四方面是认罪认罚辩护量刑协商实务探析。我主要通过制作量刑评议表的方法,对认罪认罚辩护的量刑进行明确,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主要以我经办的案件和大家进行分享,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法定刑、量刑起点、基准刑、调节基准刑、建议量刑、拟宣告刑进行了细化,其中,调节基准刑可以细化为从犯、是否存在认罪认罚、是否退赔退赃等量刑情节。如我在另一个案件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对情节、法律规定、量刑区间、罚金、确定基准刑、调整基准刑及可能量刑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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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嘉宾:龙景弘 

广东君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

龙景弘律师:薛颖文教授对认罪认罚制度“早产儿”的解释,总结了目前认罪认罚制度的现状。蓝清律师以理论基础与实务经验相结合的方式,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协商进行了细致地分享,尤其是蓝清律师制作的量刑表格,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现在主要结合我自己办理的案例,对认罪认罚制度谈谈我自己的看法。正如刚刚薛颖文教授提到的,认罪认罚可能往往伴随着裹挟与利诱。以我去年办理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我认为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当事人在挪车时已观察四方、小孩父亲挪动铁架子时也并未发现小孩的位置),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而是意外事件。但在检察院的裹挟下,我方当事人还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辩护人我虽不认可,但却不能以当事人的权益进行赌博。

 

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没有认罪的空间,是认还是不认?不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不应进行认罪认罚。以我曾经代理的一个案例来说,我方当事人在阻拦纷争时,伸脚将受害者绊倒,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且一直劝说我方当事人进行认罪认罚。而我认为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是劝架,并不具有刑法上的伤害故意,因而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最终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认为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刑辩律师还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存在的。以我办理的某个交通肇事罪为例,我方当事人在高速公里正常行驶,车辆失控造成两死两伤,交警认定我方当事人全责,并且我方当事人进行了认罪认罚,法院根据量刑建议做出了判决结果。即使已经进行了认罪认罚,但是后又发现新的证据(事发前一天当事人在专业轮胎店更换了左后轮),证明当事人已尽到了应注意的驾驶义务,最终以检察院撤诉告终。还有一个是非法采砂案,我方当事人为非法采砂提供工具,在认罪认罚制度和自首的双重作用下,最终做到减轻40%以上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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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系列之认罪认罚那些事》 钟其胜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

 

钟其胜律师:刚刚大家从制度和价值两方面进行了介绍,而我将从实务出发,分享自己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感受。在现有的认罪认罚制度下,作为辩护律师如何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认罪认罚制度有六大节点: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到案后、审查逮捕期间、逮捕后的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一审期间、二审期间。

 

认罪认罚制度存在五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和办案单位都要适用,辩护人不同意;二是当事人和辩护人都想适用,办案单位不同意;三是办案单位强制认,当事人和辩护人都不想认;四是当事人想适用,办案单位和辩护人不同意适用;五是三方都同意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认罪认罚的适用是最好的结果。

 

认罪认罚有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处理;二是认罪认罚具结书被推翻。具结书被推翻可细分为:当事人反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法庭依据查明事实推翻,判决无罪或准予撤回起诉、法庭依据查明事实推翻,判决改变罪名,改变量刑。如在黄某强迫卖淫案中,我作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议办案人员(包含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参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涉案情节比黄某某还轻的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而黄某某最终被判处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作为辩护律师,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厘清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如张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中,尽管被告人张某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并没有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定罪量刑,以检察院撤回起诉告终。

 

在2016年-2018年间,我主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利用新制度出台的时效和政策红利,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辩护的工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不该用,该如何用,效果如何,取决于案件本身,也取决于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其核心是依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

 

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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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京师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复杂争议与再审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刚
 

王刚律师: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全国刑事辩护领域的专家共聚一堂,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共享刑辩大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尚属新事物,因此在理论界和务实界引发了不少讨论。目前,大家普遍认识到这一制度存在几个主要问题:一是自愿性保障不足;二是未审先定;三是律师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尽管如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已成为现实,我们必须正视并应对。有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转基因面包,有人视其为苦瓜糖,也有人认为它是律师业务的盛宴,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和深度对这一制度有着自己的理解。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它的根源可以追溯到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在实施这一制度时,尚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审查起诉环节中认罪认罚制度的审结人数占到了总数的90%,这意味着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的业务量占比极高。同时,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占同期97.5%,这一数据引发了对于法院职能的讨论。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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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职责思考》  潘燕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泰和泰全国刑事法律中心主责人

潘燕律师: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报告可以得出,全国法院的一审无罪判决率约为万分之六点一五左右。如何提升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并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不降低证明标准,是律师的职责。我今天的主讲内容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认罪认罚涉及多项当事人基本法律权利。如取证程序、强制措施、退赔退赃、刑期高低、程序选择、诉讼策略、主办机关的意见。此外涉及取证程序,我认为认罪认罚必须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才能有效。若当事人不知道认罪认罚的后果,此时的认罪认罚是否有效呢?我认为不具有自愿性和合理性。但通过整理公安机关的多部程序规定,发现均没有对这一程序要求作出明确说明。涉及刑期高低时,辩护律师可以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涉及诉讼策略,可以对认罪与认罚进行分别考量,如认罪不认罚、认罚不认罪。我认为认罪认罚制度在繁简分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具有积极的立法意义。

 

第二部分是认罪认罚案件从对抗走向协商,离不开律师的推进。如提供法律帮助、解释法律规定、给出法律建议、确保当事人自愿、告知反悔后果、与家属沟通、与当事人沟通、与办案机关沟通、与检察机关沟通并见证签署过程、督促检察院依法履职,并确保认罪认罚的过程没有瑕疵。另外,我认为值班律师不等同于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提供应有的法律帮助,有的法律援助律师不熟悉刑事辩护规定,可能出现非法证据无法排除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答疑解惑,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什么是认罪、认罚,从而能够结合自身涉案情况决定是否认罪认罚并自愿做出明确的选择;在定罪、量刑方面律师应当对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在量刑时对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实体方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案件主导机关为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应当做好积极沟通,包括参加认罪认罚程序工作、和解或调解工作等。在此过程中,为了保护我们作为辩护律师的权益,应做好留痕工作,确保当事人签署的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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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归纳——认罪认罚的面子和里子》  张王宏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刑事部)主任

张王宏律师:站在法庭上,我们是辩护人,但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认罪认罚,那么是否还存在辩护空间呢?我主要从实务的角度和大家进行分享。

 

第一方面是结合案例,从实务角度谈谈我对认罪认罚法律规定的理解。首先是认罪认罚与无罪的关系,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可能判决无罪,不认罪认罚的也可能判处无罪。以胡歌(化名)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为例,当事人已经进行认罪认罚,但我们通过对该案证据进行详细分析后,认为当事人无罪,坚持做无罪辩护,最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在我去年办理的张律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我方当事人坚持不认罪,我们通过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调取社保记录证明当事人早已离职的组合拳方式,以不起诉决定告终。其次是认罪认罚与自首的关系。当事人若不认罪,会否定自首情节,但基于对证据的分析,仍可能获得轻判的结果。最后是认罪认罚的具体认定,认罪是指如实供述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真诚悔罪且愿意接受处罚。

 

第二方面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进行专业判断。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最锋利的一把刃剑是深耕证据,在事实和证据之间寻找矛盾。在专业的分析上我一直以来践行穷尽原则,一是要穷尽对法律法规的搜索,二是要穷尽对同类案件的搜索,三是穷尽对司法经验的运用,作为律师要有旋转门的思维,既要给自己找砝码,也要给对方找台阶!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启动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张牌,开启后续的连续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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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诉机关沟通认罪认罚的策略分析》  肖兴刚

北京兰台(厦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兴刚律师:我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由审判为中心转为检察为中心,可能导致刑事审判流于形式,刑事辩护也更多地体现为庭外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与协调。今天我要分享的主题是与公诉机关沟通认罪认罚的策略分析。

 

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一是实务中公诉机关是否完全按照从宽幅度量刑?法院判决书仅写明量刑的最终结果,而缺乏对量刑从宽幅度的量化。二是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就会让认罪的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那么侦查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在最后量刑时是否有体现?侦查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后面两个阶段也必须认罪认罚。如果后面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就失去了意义。三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时候公诉人会直接给出明确的量刑建议要求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甚至很多时候要求辩护人配合做被告人工作。

 

认罪认罚的具体沟通策略分析,我的做法是不主动适用认罪认罚,无罪的坚持无罪,有罪的争取罚当其罪,为案件取得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一是明确哪些案例不适合做无罪辩护,比如辩护人认为无罪的案件。以我办理的某套路贷案件举例,7个被告人,6个做了认罪认罚,我的当事人被建议4年半至5年,公诉人和侦查机关负责人多次联系辩护人,要求辩护人配合公诉人劝说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被告人本人比较坚定,家属亦比较相信辩护人,坚持没有签,最后法院判处2年10个月。二是明确任何阶段都可以签署认罪认罚。以某偷渡案件为例,我方当事人在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量刑7个月实刑,这与当事人的缓刑预期不相符;在案件审理阶段,我们发现当事人的到案过程属于自首,经核实认定了自首情节,在法庭上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刑期减为5个月。三是签署认罪认罚的前提,辩护人主张的所有情节(如主从犯、自首或立功、犯罪金额明确等)都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并且被告人能够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我认为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可以促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否选择认罪认罚必须以被告人的意见为准。

 

 

集思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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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梁玮

 

梁玮律师:尊敬的同仁们,下午好。我们现在进入第三个单元——集思广益环节的主题分享。在此之前,我们聆听了来自法学界、检察实务界以及行业资深专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和辩护策略的深入剖析,内容充实,令人受益匪浅。回顾“刑事辩护大家谈”系列活动,从律师委托与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正当防卫、强制措施到认罪认罚,我全程参与了这五期活动,深感每一期都紧密贴合实际,深入探讨实务问题,真正做到了知识交流与经验共享。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也感受到了这一系列活动的魅力和价值,它不仅响应了我们的宗旨——务实、切磋、讲干货,而且激发了我们对法律实践的深入思考和探讨。希望我们能够继续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参与后续活动,共同推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发展和提升。让我们携手努力,为刑事辩护事业的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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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下控辩双方的不平等性》  时秋芳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时秋芳律师:我主要针对认罪认罚提出灵魂三问,即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

 

首先我介绍一下“我是谁”。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河南省和浙江省的实施细则也都使用“可以”的表述。这里应当明确“可以”不是“应当”,“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

 

其次是“我从哪里来”,即认罪认罚的发起人是谁?我主要从控辩双方博弈的角度出发,以自己实际经办的案例对认罪认罚不同阶段如何处理进行经验分享:在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只有起诉阶段的检察官才具备发起资格。但存在检察院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认罪认罚制度不予回应的现象,此时,刑辩律师需不断地提出申请。但若检察院提出罪名和刑罚的条件不合理时,刑辩律师应与公诉人不断协商、沟通,以期达到合理的结果。现有条文缺乏公诉人听取律师意见的规范,这给律师的工作带来不少压力。

 

最后是“走到那里去”,我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的终点是法院。从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的数据来看,超过9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起诉环节认罪认罚,而一审服判率高达96.8%。在我看来,一审服判率如此之高,实质上将法院的审判权提前到了检察起诉阶段。换言之,认罪认罚制度已架空了法院的裁判权。在认罪认罚过程中,面对如此高的服判率,应该怎么做呢?我认为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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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辩护策略之善用巧劲》  黄宗永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三人行”刑事沙龙发起人之一

黄宗永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我认为有时候不能硬刚,而是应该运用“庖丁解牛”的全局思维方式,跳出案件,善用巧劲。何为巧劲呢?我结合我办案的经验,将巧劲概括成五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是拆分。在梁某某聚众斗殴案中,我进行了三重拆分,第一重拆分是对行为的拆分,聚众斗殴是双方行为,我方当事人逃跑不具有主观斗殴的故意,属于对方单方面的不法侵害;第二重拆分是对场景的拆分,对方追逐我方当事人,进入电动门,突破了物理隔离,此时对我方当事人形成了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第三重拆分是场景的拆分,对方进入我方当事人出租屋并先行殴打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才予以反击。因此推翻了对涉案行为的定性,最终检察院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不予起诉。

 

第二个关键词是组合。在杨某某交通肇事案中,我发现此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死者和肇事者有无驾驶证、摩托车权属、醉酒程度等细节进行对比,最终在量刑上有所调整,由两年半调整为一年九个月。

 

第三个关键词是跨界。在罗某某污染环境案中,我利用铜的密度大于水,铜不溶于水等理化常识进行辩护,并且在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当庭表示认罪,最终调整了量刑。

 

第四个关键词是矛盾。在覃某某寻衅滋事案中,我通过对受害人的陈述进行分析,发现了两个矛盾点,一是受害人在口供中提到,其猛踩发动机的行为,是为了恐吓当事人,因此我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紧急避险的可能性。二是受害者提到我方当事人有密谋情节,试问在醉酒情形下如何进行密谋,此陈述的真实性已不攻自破。最终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第五个关键词是借力。在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中,通过将我方当事人与同案犯进行细节对比,得出我方当事人并不在核心群、与他人的获利情况不同。通过同档对比、突出重点,最终获得了较轻的量刑建议。

 

最后,对辩护策略进行一个简单归纳,小角度思维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最好的实操方法是找漏洞、要跳出办案机关思维模式,善用发散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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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司法状况及反思》  项强

京师(重庆)律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项强律师: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超过9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一审服判率96.8%,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36个百分点。对此,我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和大家分享。

 

一、认罪认罚成为侦查取证利器,值班律师援助有限,当事人难明所以。在侦查阶段,若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法律教育不足,认罪认罚制度可能会成为撬开犯罪嫌疑人嘴巴的利器。《“两高两部”就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答记者问》中提到“推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但是在侦查阶段,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构成他罪缺乏一定的证据支撑,此时推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否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由于值班律师业务能力较弱、服务经验尚浅,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能提供的法律援助有限,我认为应当综合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细化值班律师资格准入门槛,建立相应的评价考核机制。

 

二、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保守,激励效果不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中使用“换取”的措辞,这从侧面体现出检察院高高在上的姿态。

 

三、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存在弱化倾向,导致部分庭审流于形式。《刑事诉讼法》提到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罪名与量刑建议,这实质上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弱化。

 

四、在疑难、存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将影响案件质量。“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对适用的比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强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会放宽证明标准。如何促进两高限制在存疑案件中适用该制度的比例,如何细化完善“认罪”“认罚”的判断标准,是我认为目前最突出的问题。

 

全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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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总部权益合伙人、京师(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京师深圳律所联合创始人  陈海阳

 

陈海阳律师:我的总结主要就是三方面:认罪认罚制度的看法、认罪认罚制度导致的问题、律师应如何面对。

 

刚刚王刚律师提到认罪认罚制度是“转基因面包”,但仅仅是“转基因”吗?认罪认罚制度洋为中用,为何从美国移植到中国会产生“水土不服”,我想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实务中侦查权过大和检察权扩张。侦查权过大表现在强制措施的滥用得不到制约;检察权前向警察索权,后向法官要权,“集万千宠爱于一身”。二是美国是实质性庭审,在庭前会议、交叉询问、举证质证、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充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陈述机会。而我国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司法裁判权逐渐限缩,并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制度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认罪认罚和无罪辩护的相关问题。首先,我认为认罪认罚制度和无罪辩护并不相悖。当事人为争取较轻的量刑选择签署认罪认罚制度时,辩护律师当然可以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作无罪辩护。但在实务中反而存在辩护律师为了减轻工作压力,希望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情况。其次,延伸的问题是律师的权利来源?我认为需厘清委托权和辩护权的关系,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因此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就没有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二是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签署方面的相关问题。签署完毕后的具结书掌握在检察院一方,律师甚至不享有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复印版本。其次,在认罪认罚的商讨中,三方坐在一起是理想的具结书签署状态,但实务更多的是检察院直接通知当事人或者辩护律师进行签署工作,也就是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协商。三是认罪认罚的程序缺乏相关细则规定。四是对律师的直接影响。认罪认罚制度消弱了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当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不需要举证、质证和辩论时,律师的技能和水平是否弱化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下,我们律师应当如何应对呢?一是不能放松律师的业务要求。比如我们团队,不论案件材料复杂与否,当事人是否申请认罪认罚,都坚持整理阅卷笔录,分颜色字体做笔记,坚持制作质证意见、庭前会议提纲意见,明确是否需要取证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坚持制作交叉询问提纲,分提纲列明辩护意见,并且要附上量刑计算。只有这样,我们律师的工作能力、知识水平才不会严重退化。二是要做两手准备,分别制作认罪认罚的资料和不认罪认罚的资料,从而保障刑事辩护的质量。三是要加强两个能力。第一个是加强沟通与协调能力,若当事人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仅需要与当事人、家属进行沟通,还必须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协调。第二个是加强预判和计算能力。蓝清律师刚才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对量刑的计算让我感受颇深。在实务中,辩护律师往往缺乏对量刑评议的阐述,以致于逐步丧失了精准量刑的能力。量刑建议不论幅度有多大,都可以区分为上线、中线和下线。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往往提高了中线,而我们律师的做法是在下线的基础上往上升。为达到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可以为当事人做一张量刑的精准计算表。如左边的项目是案由、法定刑、情节等,后续将当事人具体情况与前面的项目进行一一对照,得出较为精准的量刑依据表。

 

路漫漫其修远兮,讲到认罪认罚,我们律师面临很多无奈,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希望大家不要放弃我们的看家本领,争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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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深圳律所联合创始人、执行主任  陈修

 
陈修主任:全程听下来有几个深切的感受,本次研讨会是一场知识密集、干货满满的研讨会。一场持续近8个小时的一场盛宴,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伯牙子期,高山流水遇知音的幸福的事。
 

其次,能够在今天的场合分享的嘉宾,无疑都是业界的专业人士,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将法条的解读、案例的分享以及问题的理解都做到了精准和深入,这种专业素养和风采,正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浪漫所在。

 

我始终在思考,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如何赢得当事人的感激,如何赢得法官、检察官的尊重,以及如何获得社会的认可?我认为关键在于专业素养的提升。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自2023年完成了基础的规模化发展之后,就制定了2023-2025年的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其中确定了12项战略重点任务,八项任务都是围绕提升专业能力展开的,如百套法律服务产品,百条宣传渠道等。希望京师深圳律所能够继续与各位同仁在专业领域上携手,做大做强,再创辉煌。

 

记录整理:杨唯

编辑:文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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