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可以吗?违法!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1-06-24

不少人在求职时
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当问缴纳社保情况时

面试官微微一笑

说我们公司有规定

转正后才缴纳社保

或义正言辞

我们公司是正规公司

当然给员工缴纳社保

但入职后才告诉你

试用期不缴转正后才开始 
怎么办呢?

一般情况下

很多小伙伴为了不让自己断缴

就跟公司商量

公司缴纳社保

但费用由个人承担

直到转正为止
 “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是很多公司的常规操作

想以此降低成本

但这种做法

不仅违法

还可能“因小失大”

让企业面临更大风险
 
《劳动法》第72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

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未办理社保登记的

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保费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

尽管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考察期

但实际上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就须依法缴纳社保
 
如果用人单位“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之前还有小伙伴咨询

说入职了一家新公司公司

规定不给员工交社保

但会把社保费用当做部分工资付给他们

这样做合法吗?
 
这也是违法行为!

不管用人单位以什么理由

比如

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人事档案未转不缴社保

以员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逃缴社保

或者将社保费用折现代替缴社保

……

全都是违法行为
 
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

都有相关规定

为劳动者参保并依法缴纳社保费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

且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保费进行约定  
试用期为员工缴纳社保

在法律上这是板上钉钉的事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用什么理由

这都是不合法的事情

若是你入职一家新公司

试用期让公司缴纳社保也是理直气壮的事情

而用人单位也注意了

不管用什么理由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

可能都是不合法的

最后还可能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风险

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小失大

所以需要好好衡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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