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从深圳水贝“杰我睿”事件看珠宝黄金交易中的刑民交叉风险——黄金预定价交易、兑付危机与涉嫌经济犯罪背后的法律边界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6-05-13

 

导语

2026年5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发布通报称,近期已依法对深圳市杰我睿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冶金业有限公司张某腾等涉嫌经济犯罪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全量调取涉案数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此前,罗湖区政府曾于2026年1月底通报,辖区企业深圳市杰我睿珠宝有限公司经营异常,相关部门正对各类线索进行核查,将依法依规处理。

 

从公开报道看,杰我睿原本是深圳水贝片区较有影响力的贵金属原料商,业务早期主要围绕黄金原料采购、回收及向下游小商户供货展开。后来,其业务逐步延伸至贵金属零售,并向散户开放黄金预定价交易,风险敞口随之扩大。相关平台包括“杰我睿珠宝”“龙冶金”“金城金世界”等,部分用户通过线上平台进行黄金交易、充值、提现、转料等操作。

 

另据报道,杰我睿曾以黄金回收、低工费黄金出售为招牌,并在小程序上线“约价回收”“买料定价”等功能,用户可在账户内进行充值、提现等操作。有投资者反映,平台爆发兑付困难后,部分资金或黄金无法正常取回,相关报道还提到有投资者称该平台注册用户数量较大、涉案金额巨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截至目前,公开通报使用的是“涉嫌经济犯罪”这一表述,并未最终明确具体罪名。刑事案件的定性,应以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从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珠宝黄金行业交易风险防控以及受损客户维权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不对个案事实作最终判断。

 

一、为什么珠宝黄金交易会从商业纠纷走向刑事风险?

 

珠宝黄金行业本身具有几个特点:一是标的价值高,单笔交易金额大;二是价格波动明显,尤其黄金价格短期上涨时,容易刺激交易扩张;三是现货交易、寄存、回购、预定价、保证金、线上账户等模式叠加后,普通消费者很难判断交易本质;四是部分商家具有线下门店、行业口碑、实体经营历史,容易增强客户信任。

如果交易本质是正常买卖,例如客户付款购买黄金,商家按约交付黄金或退还货款,即使中间产生交付迟延、价格争议、质量争议,一般仍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但如果交易逐渐脱离真实商品交付,转向“账户充值—承诺回购—约定收益—延迟兑付—以新还旧”的资金循环,法律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此时,表面看是黄金买卖,实质可能已经接近非法吸收资金、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风险领域。

 

这类案件真正复杂的地方在于,它往往不是一开始就完全没有实体业务。很多平台早期可能确实做过真实黄金交易,也可能有一定客户口碑和兑付记录。但随着规模扩大、资金链紧张、杠杆交易叠加,一旦后续资金无法覆盖前期兑付,民事交易风险就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风险。

 

二、杰我睿事件可能涉及哪些刑事法律问题?

 

所谓“经济犯罪”并非单一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统称,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对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结合黄金预定价、账户充值、兑付困难等公开报道,可能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向:

 

第一,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时具备未经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或媒体等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解读也明确,非法集资通常包含三个核心要件: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即未经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因此,在类似黄金交易平台案件中,办案机关通常会重点审查几个问题:

 

1、平台是否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是否通过线上平台、社交媒体、门店宣传、客户转介绍等方式公开推广?

3、客户付款后,平台是否承诺固定收益、差价收益、回购收益或其他投资回报?

4、交易是否具有真实黄金买卖内容,还是以黄金为外衣进行资金吸收?

5、吸收资金是否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兑付前期客户、扩张平台、转移资产或其他用途?

如果平台虽然以黄金交易为名,但主要目的并非真实销售黄金,而是通过“充值、寄存、回购、约价”等模式吸收资金,并面向社会公众推广,则可能进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评价范围。

 

第二,是否涉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还列举了若干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例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或销毁账目,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

 

也就是说,判断此类案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不能只看“钱拿不回来”这一结果,而要进一步看资金进入平台后的真实流向、平台在吸收资金时是否隐瞒重大事实、是否明知无法兑付仍继续吸收资金、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虚构库存、虚构收益、转移资产、隐匿账目等行为。

 

如果平台确实存在大规模真实经营,只是因市场波动、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兑付,未必当然构成集资诈骗。但如果平台在已经没有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以黄金交易、低价买金、高价回购、稳定收益等方式吸收资金,并将资金转移、挪用、隐匿,则刑事风险会明显升高。

 

第三,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

 

在珠宝黄金交易场景中,合同诈骗的审查重点通常包括:

 

1、平台签约时是否具有真实履约能力?

2、是否虚构黄金库存、供货能力、资金实力、合作背景?

3、是否隐瞒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兑付、被大量投诉等重大事实?

4、是否收款后不用于合同履行,而是转移资金、偿还旧账、个人挥霍或逃避债务?

5、是否存在先小额履约取得信任,再诱导客户大额充值、追加投资的行为?

这也是很多刑民交叉案件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普通合同纠纷中,一方可能确实经营困难、履约能力下降,但并不当然构成诈骗。刑事案件要进一步证明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在履行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继续扩大损失。

 

对受损客户而言,不能只说“对方不还钱”“平台爆雷了”,而要围绕“对方如何骗”“什么时候开始骗”“骗取了什么信任”“资金去了哪里”“平台当时是否仍有真实履约能力”等问题进行证据组织。

 

第四,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

如果相关平台开展的黄金预定价、杠杆交易、类期货交易等业务,实质上突破了普通现货买卖边界,可能还会涉及非法经营风险。杰我睿将黄金交易做成类期货模式,并在金银价格冲高之际爆发兑付危机。

 

普通珠宝商可以合法销售黄金、回收黄金、加工首饰,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监管地开展具有金融属性、杠杆属性、期货属性的交易业务。一旦交易模式脱离真实商品交付,演变为价格涨跌博弈、保证金交易、滚动结算、延期交割,就可能触碰金融监管红线。

 

三、这类案件的难点:不是“有没有损失”,而是“如何定性”

 

很多投资人或消费者在平台爆雷后,第一反应是报案,认为对方就是诈骗。但在司法实务中,案件能否进入刑事程序,关键不只是损失金额,而是证据能否支撑刑事构成:

第一,要区分“经营失败”与“诈骗犯罪”

经营失败不等于诈骗。企业可能因为市场波动、价格倒挂、库存管理失控、现金流断裂导致无法履约。这种情况下,即使客户损失很大,也可能优先按照民事纠纷、破产清算或行政处置路径处理。

 

但如果企业在明知资金链断裂、无真实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虚构交易能力、夸大兑付能力、隐瞒风险事实,诱导客户继续付款,就可能突破民事违约边界。

 

第二,要区分“真实买卖”与“以买卖为名吸收资金”

如果客户购买的是明确黄金产品,有确定规格、数量、价格、交付安排,平台也有真实库存和交付记录,更接近买卖合同。

 

如果客户实际购买的是账户余额、预定权益、回购收益、价格差价,黄金只是记账符号或交易外衣,且平台通过公开宣传吸引大量不特定客户参与,则更接近金融化资金吸收。

 

第三,要区分“不能还”与“不想还”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要从资金流向、资产处置、账目管理、兑付行为、实际控制人行为等客观事实推定。比如是否转移资产、是否隐匿财产、是否销毁账目、是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是否在危机出现后继续吸收资金、是否通过低比例兑付换取谅解或承诺不追究刑责。

 

四、受损客户应当如何准备证据?

 

对于已经发生兑付困难的客户,最重要的是尽快形成完整证据链。类似案件中,证据越零散,越容易被看成普通交易纠纷;证据越能呈现交易模式、资金流向、宣传承诺、履约异常和损失结果,越有利于推动案件实质审查。建议重点整理以下材料:

1、身份与账户材料

包括平台注册信息、实名认证信息、账户截图、账户余额、黄金克重、订单记录、充值记录、提现记录、兑付记录、小程序或APP页面截图等。

 

2、付款与资金往来材料

包括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对公账户付款凭证、收款主体名称、交易备注、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如果资金进入多个主体账户,要按照时间顺序列清楚。

 

3、交易合同与平台规则

包括电子合同、纸质合同、用户协议、回购协议、寄存协议、清算协议、兑付协议、保密协议、谅解书等。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要求客户放弃刑事追责、签署谅解、接受低比例兑付的内容。

 

4、宣传与承诺证据

包括平台宣传页面、销售人员聊天记录、直播录屏、朋友圈宣传、社群信息、承诺收益、承诺回购、承诺提现、承诺交付黄金的相关证据。

 

5、无法兑付与维权过程证据

包括提现失败截图、客服回复、门店关闭情况、报案回执、登记材料、平台公告、清算通知、兑付方案、对方拖延或拒绝处理的聊天记录。

 

6、损失计算表

把投入本金、已提现金额、已收到黄金、未兑付金额、未交付黄金克重、对应订单编号、付款时间逐项列明。大型群体性案件中,单个客户的证据如果不清楚,很容易在统计损失时出现遗漏或争议。

 

五、珠宝黄金行业经营者应当吸取什么教训?

 

杰我睿事件对珠宝黄金行业的警示,不只在于个案本身,更在于行业经营边界。

第一,不能把商品交易包装成金融产品

珠宝商的核心业务应当是黄金、珠宝、首饰的采购、加工、销售、回收。如果以预定价、寄存、回购、账户余额、价格差价等模式持续吸收客户资金,就必须高度警惕金融监管和刑事风险。

 

第二,不能用高收益、高回购、低价买金制造交易资金池

只要交易模式依赖持续新增客户资金维持兑付,就容易形成资金池。一旦资金池无法覆盖兑付压力,就可能从商业风险演变为刑事风险。

 

第三,不能在出现兑付危机后继续吸收资金

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并不当然构成犯罪。但如果已经出现大面积兑付困难,仍继续对外宣传、收款、诱导客户加仓或充值,后续很容易被认定为明知无履约能力仍骗取财物。

 

第四,不能通过保密协议、谅解书掩盖真实风险

如果企业要求客户以低比例兑付为条件,签署保密协议、谅解书、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等文件,反而可能成为办案机关审查企业主观状态、风险暴露时间点和处置方式的重要材料。

 

六、对类似受损客户的实务建议

 

第一,刑事报案,要做结构化报案材料

经侦案件要讲清楚交易模式、付款路径、宣传承诺、平台违约过程和涉嫌犯罪线索。材料越接近办案机关的审查逻辑,越有利于推动案件处理。

 

第二,不要轻易签署不利文件

如果平台提出低比例兑付、分期清偿、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不报案、出具谅解书等安排,客户应当谨慎评估。部分文件可能影响后续权利主张,也可能导致事实表达发生变化。

 

第三,不要只盯着立案,还要关注追赃挽损

刑事案件最终能追回多少损失,往往取决于资产冻结、账户追踪、黄金实物查控、关联公司资产调查、实际控制人财产线索等工作。客户不仅要报案,还要尽可能提供资金流向、关联主体、门店资产、实际控制人财产线索。

 

第四,民事路径与刑事路径要综合判断

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案件尚未明确刑事定性,民事诉讼可能会受到影响民事保全、民事起诉、破产申报、债权登记可能受阻。具体路径应结合案件阶段、证据强度、对方资产情况和官方处置进展综合判断。

 

七、结语

 

深圳水贝是全国重要的黄金珠宝交易集散地,行业活跃、交易频繁、资金密集。越是高价值、高流动性的行业,越需要清晰的法律边界。

杰我睿事件提醒我们:黄金交易不是天然安全,线下门店不是当然背书,平台口碑也不能替代法律审查。对消费者和投资者而言,真正需要警惕的,不只是“能不能买到便宜黄金”,而是交易背后是否存在资金池、回购承诺、类金融杠杆和无法兑付风险。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商业模式创新不能突破金融监管底线,更不能以真实商品交易之名,行变相吸收资金之实。一旦交易模式脱离真实商品交付,进入公开宣传、承诺回报、滚动兑付的轨道,法律风险就不再只是合同违约,而可能上升为刑事风险。

 

对受损客户而言,遇到类似问题,最关键是尽快围绕交易模式、资金流向、宣传承诺、履约能力、兑付异常和损失金额建立完整证据链。刑民交叉案件真正的难点,往往不在于有没有损失,而在于能否用证据说明:这不是普通商业失败,而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资金吸收或财产骗取行为。

 

作者介绍

何阳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处理合同纠纷、合同诈骗控告、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企业货款回收、刑民交叉等案件。北京林业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深圳广电集团宜和购物频道法务、华升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法务、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导语

2026年5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发布通报称,近期已依法对深圳市杰我睿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冶金业有限公司张某腾等涉嫌经济犯罪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全量调取涉案数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此前,罗湖区政府曾于2026年1月底通报,辖区企业深圳市杰我睿珠宝有限公司经营异常,相关部门正对各类线索进行核查,将依法依规处理。

 

从公开报道看,杰我睿原本是深圳水贝片区较有影响力的贵金属原料商,业务早期主要围绕黄金原料采购、回收及向下游小商户供货展开。后来,其业务逐步延伸至贵金属零售,并向散户开放黄金预定价交易,风险敞口随之扩大。相关平台包括“杰我睿珠宝”“龙冶金”“金城金世界”等,部分用户通过线上平台进行黄金交易、充值、提现、转料等操作。

 

另据报道,杰我睿曾以黄金回收、低工费黄金出售为招牌,并在小程序上线“约价回收”“买料定价”等功能,用户可在账户内进行充值、提现等操作。有投资者反映,平台爆发兑付困难后,部分资金或黄金无法正常取回,相关报道还提到有投资者称该平台注册用户数量较大、涉案金额巨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截至目前,公开通报使用的是“涉嫌经济犯罪”这一表述,并未最终明确具体罪名。刑事案件的定性,应以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从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珠宝黄金行业交易风险防控以及受损客户维权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不对个案事实作最终判断。

 

一、为什么珠宝黄金交易会从商业纠纷走向刑事风险?

 

珠宝黄金行业本身具有几个特点:一是标的价值高,单笔交易金额大;二是价格波动明显,尤其黄金价格短期上涨时,容易刺激交易扩张;三是现货交易、寄存、回购、预定价、保证金、线上账户等模式叠加后,普通消费者很难判断交易本质;四是部分商家具有线下门店、行业口碑、实体经营历史,容易增强客户信任。

如果交易本质是正常买卖,例如客户付款购买黄金,商家按约交付黄金或退还货款,即使中间产生交付迟延、价格争议、质量争议,一般仍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但如果交易逐渐脱离真实商品交付,转向“账户充值—承诺回购—约定收益—延迟兑付—以新还旧”的资金循环,法律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此时,表面看是黄金买卖,实质可能已经接近非法吸收资金、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风险领域。

 

这类案件真正复杂的地方在于,它往往不是一开始就完全没有实体业务。很多平台早期可能确实做过真实黄金交易,也可能有一定客户口碑和兑付记录。但随着规模扩大、资金链紧张、杠杆交易叠加,一旦后续资金无法覆盖前期兑付,民事交易风险就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风险。

 

二、杰我睿事件可能涉及哪些刑事法律问题?

 

所谓“经济犯罪”并非单一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统称,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对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结合黄金预定价、账户充值、兑付困难等公开报道,可能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向:

 

第一,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时具备未经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或媒体等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解读也明确,非法集资通常包含三个核心要件: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即未经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因此,在类似黄金交易平台案件中,办案机关通常会重点审查几个问题:

 

1、平台是否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是否通过线上平台、社交媒体、门店宣传、客户转介绍等方式公开推广?

3、客户付款后,平台是否承诺固定收益、差价收益、回购收益或其他投资回报?

4、交易是否具有真实黄金买卖内容,还是以黄金为外衣进行资金吸收?

5、吸收资金是否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兑付前期客户、扩张平台、转移资产或其他用途?

如果平台虽然以黄金交易为名,但主要目的并非真实销售黄金,而是通过“充值、寄存、回购、约价”等模式吸收资金,并面向社会公众推广,则可能进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评价范围。

 

第二,是否涉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还列举了若干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例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或销毁账目,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

 

也就是说,判断此类案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不能只看“钱拿不回来”这一结果,而要进一步看资金进入平台后的真实流向、平台在吸收资金时是否隐瞒重大事实、是否明知无法兑付仍继续吸收资金、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虚构库存、虚构收益、转移资产、隐匿账目等行为。

 

如果平台确实存在大规模真实经营,只是因市场波动、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兑付,未必当然构成集资诈骗。但如果平台在已经没有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以黄金交易、低价买金、高价回购、稳定收益等方式吸收资金,并将资金转移、挪用、隐匿,则刑事风险会明显升高。

 

第三,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

 

在珠宝黄金交易场景中,合同诈骗的审查重点通常包括:

 

1、平台签约时是否具有真实履约能力?

2、是否虚构黄金库存、供货能力、资金实力、合作背景?

3、是否隐瞒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兑付、被大量投诉等重大事实?

4、是否收款后不用于合同履行,而是转移资金、偿还旧账、个人挥霍或逃避债务?

5、是否存在先小额履约取得信任,再诱导客户大额充值、追加投资的行为?

这也是很多刑民交叉案件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普通合同纠纷中,一方可能确实经营困难、履约能力下降,但并不当然构成诈骗。刑事案件要进一步证明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在履行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继续扩大损失。

 

对受损客户而言,不能只说“对方不还钱”“平台爆雷了”,而要围绕“对方如何骗”“什么时候开始骗”“骗取了什么信任”“资金去了哪里”“平台当时是否仍有真实履约能力”等问题进行证据组织。

 

第四,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

如果相关平台开展的黄金预定价、杠杆交易、类期货交易等业务,实质上突破了普通现货买卖边界,可能还会涉及非法经营风险。杰我睿将黄金交易做成类期货模式,并在金银价格冲高之际爆发兑付危机。

 

普通珠宝商可以合法销售黄金、回收黄金、加工首饰,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监管地开展具有金融属性、杠杆属性、期货属性的交易业务。一旦交易模式脱离真实商品交付,演变为价格涨跌博弈、保证金交易、滚动结算、延期交割,就可能触碰金融监管红线。

 

三、这类案件的难点:不是“有没有损失”,而是“如何定性”

 

很多投资人或消费者在平台爆雷后,第一反应是报案,认为对方就是诈骗。但在司法实务中,案件能否进入刑事程序,关键不只是损失金额,而是证据能否支撑刑事构成:

第一,要区分“经营失败”与“诈骗犯罪”

经营失败不等于诈骗。企业可能因为市场波动、价格倒挂、库存管理失控、现金流断裂导致无法履约。这种情况下,即使客户损失很大,也可能优先按照民事纠纷、破产清算或行政处置路径处理。

 

但如果企业在明知资金链断裂、无真实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虚构交易能力、夸大兑付能力、隐瞒风险事实,诱导客户继续付款,就可能突破民事违约边界。

 

第二,要区分“真实买卖”与“以买卖为名吸收资金”

如果客户购买的是明确黄金产品,有确定规格、数量、价格、交付安排,平台也有真实库存和交付记录,更接近买卖合同。

 

如果客户实际购买的是账户余额、预定权益、回购收益、价格差价,黄金只是记账符号或交易外衣,且平台通过公开宣传吸引大量不特定客户参与,则更接近金融化资金吸收。

 

第三,要区分“不能还”与“不想还”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要从资金流向、资产处置、账目管理、兑付行为、实际控制人行为等客观事实推定。比如是否转移资产、是否隐匿财产、是否销毁账目、是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是否在危机出现后继续吸收资金、是否通过低比例兑付换取谅解或承诺不追究刑责。

 

四、受损客户应当如何准备证据?

 

对于已经发生兑付困难的客户,最重要的是尽快形成完整证据链。类似案件中,证据越零散,越容易被看成普通交易纠纷;证据越能呈现交易模式、资金流向、宣传承诺、履约异常和损失结果,越有利于推动案件实质审查。建议重点整理以下材料:

1、身份与账户材料

包括平台注册信息、实名认证信息、账户截图、账户余额、黄金克重、订单记录、充值记录、提现记录、兑付记录、小程序或APP页面截图等。

 

2、付款与资金往来材料

包括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对公账户付款凭证、收款主体名称、交易备注、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如果资金进入多个主体账户,要按照时间顺序列清楚。

 

3、交易合同与平台规则

包括电子合同、纸质合同、用户协议、回购协议、寄存协议、清算协议、兑付协议、保密协议、谅解书等。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要求客户放弃刑事追责、签署谅解、接受低比例兑付的内容。

 

4、宣传与承诺证据

包括平台宣传页面、销售人员聊天记录、直播录屏、朋友圈宣传、社群信息、承诺收益、承诺回购、承诺提现、承诺交付黄金的相关证据。

 

5、无法兑付与维权过程证据

包括提现失败截图、客服回复、门店关闭情况、报案回执、登记材料、平台公告、清算通知、兑付方案、对方拖延或拒绝处理的聊天记录。

 

6、损失计算表

把投入本金、已提现金额、已收到黄金、未兑付金额、未交付黄金克重、对应订单编号、付款时间逐项列明。大型群体性案件中,单个客户的证据如果不清楚,很容易在统计损失时出现遗漏或争议。

 

五、珠宝黄金行业经营者应当吸取什么教训?

 

杰我睿事件对珠宝黄金行业的警示,不只在于个案本身,更在于行业经营边界。

第一,不能把商品交易包装成金融产品

珠宝商的核心业务应当是黄金、珠宝、首饰的采购、加工、销售、回收。如果以预定价、寄存、回购、账户余额、价格差价等模式持续吸收客户资金,就必须高度警惕金融监管和刑事风险。

 

第二,不能用高收益、高回购、低价买金制造交易资金池

只要交易模式依赖持续新增客户资金维持兑付,就容易形成资金池。一旦资金池无法覆盖兑付压力,就可能从商业风险演变为刑事风险。

 

第三,不能在出现兑付危机后继续吸收资金

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并不当然构成犯罪。但如果已经出现大面积兑付困难,仍继续对外宣传、收款、诱导客户加仓或充值,后续很容易被认定为明知无履约能力仍骗取财物。

 

第四,不能通过保密协议、谅解书掩盖真实风险

如果企业要求客户以低比例兑付为条件,签署保密协议、谅解书、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等文件,反而可能成为办案机关审查企业主观状态、风险暴露时间点和处置方式的重要材料。

 

六、对类似受损客户的实务建议

 

第一,刑事报案,要做结构化报案材料

经侦案件要讲清楚交易模式、付款路径、宣传承诺、平台违约过程和涉嫌犯罪线索。材料越接近办案机关的审查逻辑,越有利于推动案件处理。

 

第二,不要轻易签署不利文件

如果平台提出低比例兑付、分期清偿、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不报案、出具谅解书等安排,客户应当谨慎评估。部分文件可能影响后续权利主张,也可能导致事实表达发生变化。

 

第三,不要只盯着立案,还要关注追赃挽损

刑事案件最终能追回多少损失,往往取决于资产冻结、账户追踪、黄金实物查控、关联公司资产调查、实际控制人财产线索等工作。客户不仅要报案,还要尽可能提供资金流向、关联主体、门店资产、实际控制人财产线索。

 

第四,民事路径与刑事路径要综合判断

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案件尚未明确刑事定性,民事诉讼可能会受到影响民事保全、民事起诉、破产申报、债权登记可能受阻。具体路径应结合案件阶段、证据强度、对方资产情况和官方处置进展综合判断。

 

七、结语

 

深圳水贝是全国重要的黄金珠宝交易集散地,行业活跃、交易频繁、资金密集。越是高价值、高流动性的行业,越需要清晰的法律边界。

杰我睿事件提醒我们:黄金交易不是天然安全,线下门店不是当然背书,平台口碑也不能替代法律审查。对消费者和投资者而言,真正需要警惕的,不只是“能不能买到便宜黄金”,而是交易背后是否存在资金池、回购承诺、类金融杠杆和无法兑付风险。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商业模式创新不能突破金融监管底线,更不能以真实商品交易之名,行变相吸收资金之实。一旦交易模式脱离真实商品交付,进入公开宣传、承诺回报、滚动兑付的轨道,法律风险就不再只是合同违约,而可能上升为刑事风险。

 

对受损客户而言,遇到类似问题,最关键是尽快围绕交易模式、资金流向、宣传承诺、履约能力、兑付异常和损失金额建立完整证据链。刑民交叉案件真正的难点,往往不在于有没有损失,而在于能否用证据说明:这不是普通商业失败,而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资金吸收或财产骗取行为。

 

作者介绍

图片

何阳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处理合同纠纷、合同诈骗控告、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企业货款回收、刑民交叉等案件。北京林业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深圳广电集团宜和购物频道法务、华升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法务、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联系我们
  • (+86) 0755-82796094
  • hr-shenzhen@jingsh.com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彩田路7006号深科技城一期B座21楼、22楼
法律咨询热线:

400-166-6010

微信扫码关注
京师深圳律所
微信扫码咨询
京师深圳律所
Copyright © 2020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粤ICP备202008691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