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冻卡之外,刑事风险更不容忽视违法换汇交易中的刑事风险汇总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6-08-20

冻卡只是开始,刑事风险才是深渊。

一直以来,'对敲'都是违法换汇场景中被广泛使用的手法。但是,"银行卡被冻结"已不再是违法换汇交易者面临的唯一风险。当交易者从偶发的个人换汇行为,演变为持续提供账户、批量接收资金、规模化进行换汇交易时,其法律身份正在发生质变——从一名普通的交易相对方,悄然转变为犯罪资金链条中的"专业节点"。

 

2026年,防范和打击⾮法⾦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融监管总局牵头)决定⾃2026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防范和打击⾮法⾦融活动总体战,对各类⾮法⾦融活动”露头就打”,跨境资⾦流动相关违法违规⾏为⾯临的监管压⼒持续加⼤。在此背景下,厘清境外违法换汇行为的刑事边界,对于每一位涉及跨境资金往来的人士而言,已刻不容缓。

01

违法换汇的典型模式

这一流程看似绕开了正规跨境资金登记/审批渠道,实则在监管框架下被定性为非法跨境资金流动。此外,相关外汇监管文件明确禁止通过对敲、分拆购汇、地下钱庄、虚拟货币跨境划转等方式规避外汇管制。然而,真正引发刑事法律风险的,并非偶发的个人小额换汇,而是持续化、规模化、营利化的兑换服务行为。

02

身份跃迁:从"交易相对方"到"犯罪节点"的四级演变

风险行为

法律后果

偶发小额自用换汇

民事风险/行政处罚

频繁大额套利换汇

行政处罚/临界刑事风险

风险行为有组织地规模化换汇

非法经营罪

明知赃款仍提供兑换服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

—为犯罪团伙提供账户和支付结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换汇行为人的定性,并非一刀切,而是根据其行为的持续性、营利性和资金规模进行穿透式审查:

 

第一级:偶发自用型——民事/行政风险区间

个人偶发、小额、自用式虚拟货币买卖,不以兑换经营为业,无规模化接单、无资金池归集。此类行为通常仅存在投资亏损、交易合同无效的民事风险,或面临外汇局行政处罚、账户冻结,一般不涉刑。

 

第二级:频繁套利型——行政处罚与刑事临界

频繁多次兑换、赚取买卖差价,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此类行为面临外汇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但一旦经营数额突破法定门槛,即可能滑入刑事领域。

 

第三级:规模化经营型——非法经营罪

设立专门接单工作室、批量收付人民币、集中大额稳定币兑换、为境外平台定向提供资金通道、协助拆分资金规避购汇额度——当行为具备持续性、营利性和经营性时,便不再是单纯的"换汇自用",而是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另外,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价值转换的行为,已被明确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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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万某园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5-18-1-085-001)中,被告人以USDT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价值转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十四万元。

 

第四级:明知赃款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

若行为人明知上游资金系诈骗、赌博、非法集资等犯罪所得,仍持续提供账户接收资金并进行USDT兑换,其行为性质将进一步升格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或洗钱罪(《刑法》第191条)。退一步说,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即使不明确知晓资金为"赃款",也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03

司法认定的核心穿透点:三个"明知"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认定行为人从"普通交易者"跃升为"犯罪节点",通常围绕以下三个维度展开穿透式审查:

 

对"营利目的"的明知

非法经营罪的本质是"经营行为",而经营行为必须以营利目的为核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地下钱庄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2016年),其中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或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兑换人并未通过兑换行为本身谋取经济利益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行为人只是将自有合法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自用,即使收取一定好处费,只要不能证明其外汇来源于"低价购入再高价卖出"的倒买倒卖模式,便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型案例:

图片

最⾼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某科技公司、姚某某涉嫌⾮法经营罪 ⾏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在案证据⽆法证实该公司出售 的美元系⾮法所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五条作出证据不⾜不起诉决定,外 汇管理部⻔随后对其违规售汇⾏为依法予以⾏政处罚。可⻅,资⾦性质⽆法查实,是阻断刑事追诉的关键因素;⽽⼀旦查实资⾦来源⾮法,刑事责任将随之升格。

 

对"资金性质"的明知

当交易者的银行卡反复被冻结、交易对手涉及多起诈骗或赌博案件、资金流转呈现"快进快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等异常特征时,司法机关通常会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资金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此时,继续提供账户和兑换服务,便不再是"不知情"的善意交易。

 

对"行为性质"的明知

持续提供账户、批量收付款、为固定客户群体提供"资金接收+USDT兑换"一条龙服务——这种模式已经超出了个人偶发交易的范畴,行为人对其行为属于"经营性资金支付结算服务"通常具有明确认知。

04

风险防范:远离"专业节点"的红线

基于我们过往的实务经验,对于确有合法跨境资金需求的个人和企业,以下红线务必严守:

 

1. 所有跨境资金往来,务必通过外管局批准的本外币兑换机构或持牌金融机构办理,切勿为追求便捷或汇率优惠而触碰违法换汇红线;

 

2. 避免持续、批量、营利性地违法换汇,一旦行为呈现"经营性"特征,刑事风险将急剧上升;

 

3. 对资金来源保持审慎注意义务,若银行卡被冻结、交易对手涉刑案,应立即停止相关操作并寻求法律帮助;

 

4. 留存完整交易凭证,包括合同、发票、资金用途说明等,以备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和自用属性。

 

当下,违法换汇的法律风险,早已超越了"收到钱后银行卡被冻结"的浅层认知。当交易者持续提供账户、批量接收资金、规模化进行违法换汇时,其身份正在从一名普通的交易相对方,悄然蜕变为犯罪资金链条中的"专业节点"——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甚至洗钱罪,都可能成为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当下监管全面升级的大背景下,"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底线。对于每一位涉及跨境资金往来的人士而言,唯有清晰认知行为边界、严守法律红线,方能避免从"换汇人"沦为"犯罪人"的悲剧性跃迁。

 

 

律师介绍

赵飞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

京师深圳律所2026届涉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京师律所涉外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京师深圳律所2026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律师

京师律所总部2022-2025年度连续四届“优秀律师”

2022年京师争锋杯全国律师辩论赛成都站最佳辩手

深圳市律师协会调解员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兼职调解员

深圳市龙华区民营经济组织调解员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京师律所首届“涉外+”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优秀产品奖获得者

 

 

专业领域:

限制出境法律救济、银行卡解冻维权、婚姻继承、经济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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