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房产的常见法律问题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2-09-16

 

 

无论香港还是内地继承都主要分为两类方式,分别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有关详情请参照我们团队之前的文章“遗嘱继承不能不知道的那些事儿”。今天我们主要分享的是港人内地房产在法定继承情况下的常见问题。

 

港人继承内地房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香港的法律,被继承人的父母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各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也受到法定的限制。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分配方式如下:

A. 只遗下丈夫或妻子

如果只遗下丈夫或妻子,没有子孙、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尚存,那么科技城财产,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将分发给死者尚存的丈夫或妻子。不过,如果死者的丈夫或妻子已经与其分居,并且获法院作出分居裁决,那么他/她并不会被视作死者的丈夫或妻子。

 

B. 只遗下子孙

如果只遗下子孙,而没有尚存的丈夫或妻子,那么不管死者的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是否尚存,其财产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将以以下方式分发给阁下的子孙。

子女尚存的话,由子女平均分得财产,而孙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钱(“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儿但若果死者子女不幸在其百年归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遗下子女的话,那么他/她的子女(即死者的孙子女)将平均分得其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没有遗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将由死者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另一方面,若死者曾经、或正准备给予其子女一大笔财务上的支持,例如在他/她结婚置业时,代为支付首期,那么那笔钱有可能会被视为遗产的一部份,并连其他遗产,平均分发给所有子女。

 

C. 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孙

如果死者既遗下丈夫或妻子亦遗下子孙,无论阁下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死者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可先取得以下财产:

·阁下所有的家具、衣服、饰物、汽车等个人物品;

·剩余财产中的50万元。

之后,如果尚有财产剩余,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死者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其子女。若果死者与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居所为死者所有,那么丈夫或妻子,有优先权分得那居所,以满足他/她应得的那部分之遗产,但若果他/她应得的遗产不足以分得居所的全部业权,他/她便要另外付出金钱,才可取得居所。

 

D. 没有子孙尚存,但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如没有遗下子孙,即使丈夫或妻子仍然尚存,死者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能分得阁下的财产。尚存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可先取得以下财产:

·阁下所有的家具、衣服、饰物、汽车等个人物品;

·剩余财产中的100万元。

之后,如果尚有剩余遗产,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则平均分发给阁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E. 遗下私生子女

1993年6月19日后过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继承权,与婚生子女相同。

 

F. 遗下领养子女

依照合法程序被领养的子女,他们的继承权与亲生子女的相同。

 

G. 没有丈夫、妻子或子孙尚存

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死者的财产将平均分发给尚存的父母,若没有父母尚存,则平均分发给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也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亦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再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父母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再来就是平均分发给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若所有有资格继承的亲人均没有尚存,死者的财产将归政府所有)。

 

H. 遗下妾侍

在香港,自1971年10月7日起,男士再不可纳妾。但在这天之前所立之妾,仍然有一定继承权。总括来说,妾侍(或妾侍们)可分得死者大约三份之一或六份之一的财产,分得多少财产,视乎死者还是否有其他亲人尚存。详细而言,如果:

(1) 死者的正室妻子尚存,及

(2) 死者的子孙、父母或兄弟姊妹任何一位亦尚存,

那么妾侍只可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可先得的现金及个人财物之后,分得六份之一的财产(妾侍多于一人,则平分那六份一)。

如果:

(1) 死者的正室妻子已故,又或者

(2) 只有正室妻子尚存,没有任何子孙、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

那么妾侍可在扣除死者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如尚存的话)可先得的现金及个人财物后,分得财产中的三份之一(妾侍多于一人,则平分那三份一)。 

 

至于内地法律部分,虽然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涉港继承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条文,但相关法律法规中一般都有涉港澳台参照适用涉外法律的原则,所以涉港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可基本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如果香港居民遗留在内地的遗产是房产,那么法定继承就需要根据内地《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除了《继承法》,在办理港人内地房产继承时还时常会涉及到被继承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而这其中又会衍生出对婚姻效力及婚姻财产分配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由上文对比可见,香港和内地在法定继承中对于继承人范围及可分配遗产的范围都有很大的不同,这也是我们团队在接待很多香港客户时经常要再三解释的重点。港人在内地房产继承中不同准据法的适用势必会导致遗产分配结果的不同,所以涉港继承的问题往往比当事人想象的复杂很多。

 

继承港人内地房产的办理程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关手续一般只要拿到被继承人的死亡证后就可以开始着手办理。如果是被继承人为香港人的法定继承,则其遗留的财产都必须经过香港高院的承办手续首先确定遗产执行人资格,之后再按照上文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遗产。

 

根据内地房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内地房产继承时办理转名手续都需要继承人提供房产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而此份公证书又必须建立在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法服务公司转递的由司法部指定的委托公证人办理的《继承声明书》及《放弃继承声明书》的基础之上。除此之外,为了避免多次来回奔波,继承人通常还需提前准备因指定代理人全程代为其办理房产转名手续而必需的《委托书》的委托公证。

 

在办理内地房产继承部分,除了内地继承权公证书的申办,可能还需根据各地税务政策的不同需要办理房产转名中有关税务征收豁免的认定和申请。

 

继承港人内地房产所需费用

 

根据上文中所列出的程序,香港居民办理内地房产法定继承大致会涉及到以下几大方面的费用:

1.香港委托公证及转递费

2.内地公证费

3.律师费用

4.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登记费等政府费用

 

 

香港委托公证及专递程序是办理内地继承的前置程序,收费也因继承事宜的复杂程度及涉及继承财产、继承人的数量息息相关。要确保这部分费用出的其所,就必须寻求专业的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在起草阶段就参与其中,保证文件最终拿到内地能顺利使用。

 

内地公证费一般是按照房产价值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费可参照房产所在地公证部门的公开收费标准。因内地房产政策不同城市、不同时期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调控政策,导致税费、登记费等政府费用也有差异,建议客户在办理继承前详细了解当下的不同税务豁免、优惠、征收政策及比例,做好相关预算。

 

在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内地遗产税虽仍未开始征收,但并不排除日后开始逐步实施的可能性。

 

简而言之,香港居民遗留在内地房产因其涉港因素、各地政策不一、程序繁琐等多方面的因素,建议客户或律师同行定要谨慎处理。

 

 

作者简介

 

无论香港还是内地继承都主要分为两类方式,分别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有关详情请参照我们团队之前的文章“遗嘱继承不能不知道的那些事儿”。今天我们主要分享的是港人内地房产在法定继承情况下的常见问题。

 

港人继承内地房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香港的法律,被继承人的父母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各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也受到法定的限制。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分配方式如下:

A. 只遗下丈夫或妻子

如果只遗下丈夫或妻子,没有子孙、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尚存,那么科技城财产,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将分发给死者尚存的丈夫或妻子。不过,如果死者的丈夫或妻子已经与其分居,并且获法院作出分居裁决,那么他/她并不会被视作死者的丈夫或妻子。

 

B. 只遗下子孙

如果只遗下子孙,而没有尚存的丈夫或妻子,那么不管死者的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是否尚存,其财产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将以以下方式分发给阁下的子孙。

子女尚存的话,由子女平均分得财产,而孙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钱(“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儿但若果死者子女不幸在其百年归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遗下子女的话,那么他/她的子女(即死者的孙子女)将平均分得其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没有遗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将由死者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另一方面,若死者曾经、或正准备给予其子女一大笔财务上的支持,例如在他/她结婚置业时,代为支付首期,那么那笔钱有可能会被视为遗产的一部份,并连其他遗产,平均分发给所有子女。

 

C. 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孙

如果死者既遗下丈夫或妻子亦遗下子孙,无论阁下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死者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可先取得以下财产:

·阁下所有的家具、衣服、饰物、汽车等个人物品;

·剩余财产中的50万元。

之后,如果尚有财产剩余,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死者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其子女。若果死者与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居所为死者所有,那么丈夫或妻子,有优先权分得那居所,以满足他/她应得的那部分之遗产,但若果他/她应得的遗产不足以分得居所的全部业权,他/她便要另外付出金钱,才可取得居所。

 

D. 没有子孙尚存,但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如没有遗下子孙,即使丈夫或妻子仍然尚存,死者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能分得阁下的财产。尚存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可先取得以下财产:

·阁下所有的家具、衣服、饰物、汽车等个人物品;

·剩余财产中的100万元。

之后,如果尚有剩余遗产,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则平均分发给阁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E. 遗下私生子女

1993年6月19日后过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继承权,与婚生子女相同。

 

F. 遗下领养子女

依照合法程序被领养的子女,他们的继承权与亲生子女的相同。

 

G. 没有丈夫、妻子或子孙尚存

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死者的财产将平均分发给尚存的父母,若没有父母尚存,则平均分发给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也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亦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再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父母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再来就是平均分发给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若所有有资格继承的亲人均没有尚存,死者的财产将归政府所有)。

 

H. 遗下妾侍

在香港,自1971年10月7日起,男士再不可纳妾。但在这天之前所立之妾,仍然有一定继承权。总括来说,妾侍(或妾侍们)可分得死者大约三份之一或六份之一的财产,分得多少财产,视乎死者还是否有其他亲人尚存。详细而言,如果:

(1) 死者的正室妻子尚存,及

(2) 死者的子孙、父母或兄弟姊妹任何一位亦尚存,

那么妾侍只可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可先得的现金及个人财物之后,分得六份之一的财产(妾侍多于一人,则平分那六份一)。

如果:

(1) 死者的正室妻子已故,又或者

(2) 只有正室妻子尚存,没有任何子孙、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

那么妾侍可在扣除死者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如尚存的话)可先得的现金及个人财物后,分得财产中的三份之一(妾侍多于一人,则平分那三份一)。 

 

至于内地法律部分,虽然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涉港继承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条文,但相关法律法规中一般都有涉港澳台参照适用涉外法律的原则,所以涉港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可基本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如果香港居民遗留在内地的遗产是房产,那么法定继承就需要根据内地《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除了《继承法》,在办理港人内地房产继承时还时常会涉及到被继承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而这其中又会衍生出对婚姻效力及婚姻财产分配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由上文对比可见,香港和内地在法定继承中对于继承人范围及可分配遗产的范围都有很大的不同,这也是我们团队在接待很多香港客户时经常要再三解释的重点。港人在内地房产继承中不同准据法的适用势必会导致遗产分配结果的不同,所以涉港继承的问题往往比当事人想象的复杂很多。

 

继承港人内地房产的办理程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关手续一般只要拿到被继承人的死亡证后就可以开始着手办理。如果是被继承人为香港人的法定继承,则其遗留的财产都必须经过香港高院的承办手续首先确定遗产执行人资格,之后再按照上文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遗产。

 

根据内地房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内地房产继承时办理转名手续都需要继承人提供房产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而此份公证书又必须建立在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法服务公司转递的由司法部指定的委托公证人办理的《继承声明书》及《放弃继承声明书》的基础之上。除此之外,为了避免多次来回奔波,继承人通常还需提前准备因指定代理人全程代为其办理房产转名手续而必需的《委托书》的委托公证。

 

在办理内地房产继承部分,除了内地继承权公证书的申办,可能还需根据各地税务政策的不同需要办理房产转名中有关税务征收豁免的认定和申请。

 

继承港人内地房产所需费用

 

根据上文中所列出的程序,香港居民办理内地房产法定继承大致会涉及到以下几大方面的费用:

1.香港委托公证及转递费

2.内地公证费

3.律师费用

4.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登记费等政府费用

 

 

香港委托公证及专递程序是办理内地继承的前置程序,收费也因继承事宜的复杂程度及涉及继承财产、继承人的数量息息相关。要确保这部分费用出的其所,就必须寻求专业的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在起草阶段就参与其中,保证文件最终拿到内地能顺利使用。

 

内地公证费一般是按照房产价值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费可参照房产所在地公证部门的公开收费标准。因内地房产政策不同城市、不同时期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调控政策,导致税费、登记费等政府费用也有差异,建议客户在办理继承前详细了解当下的不同税务豁免、优惠、征收政策及比例,做好相关预算。

 

在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内地遗产税虽仍未开始征收,但并不排除日后开始逐步实施的可能性。

 

简而言之,香港居民遗留在内地房产因其涉港因素、各地政策不一、程序繁琐等多方面的因素,建议客户或律师同行定要谨慎处理。

 

 

往期回顾

 

1.港人继承国内房产涉及的费用有哪些?

2.为何涉港继承不动产的启动要从尽调开始?

3.涉港继承那些事儿(五)——跨境继承父/母在香港的遗产有时限吗?

4.涉港继承的那些事儿(四)—《民法典》和香港法例中的遗产管理人一样吗?

5.涉港继承的那些事儿(三)—“平安纸”的效力

6.涉港继承的那些事儿(二)

7.京师深圳律师和你聊聊涉港继承的那些事儿

8.一文看懂中国委托公证

9.银行账户冻结干货解答系列——银行账户冻结的期限是多久?
10.在港诉讼的那些事儿--如何聘请香港律师

11.【银行账户冻结】干货解答系列--查询冻结信息常见问题和风险

12.银行账户冻结干货解答系列--冻结机关/银行有义务通知银行账户持有人账户被冻结吗?

13.在港诉讼的那些事儿--如何聘请香港律师

 

 

作者简介


 

 

联系我们
  • (+86) 0755-82796094
  • hr-shenzhen@jingsh.com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广电文创中心五、六、七、九、十、十一楼
法律咨询热线:

400-875-8880

微信扫码关注
京师深圳律所
微信扫码咨询
京师深圳律所
Copyright © 2020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粤ICP备202008691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