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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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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刑事诉讼 经济类犯罪
工作语言:
普通话,闽南话,客家话
学历

执业经验

陈志杭律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国家检察官学院,法学功底深厚。2008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于同年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考入福建省公务员。2010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陈志杭律师以诚待人、以信立世、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文字功底强、作风严谨、头脑冷静、思维缜密、应变能力强。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优秀的执业道德品质,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程序,并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和经验。在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

尤其精通刑法、民商法、合同法、经济法、劳动法、公司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陈志杭律师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一个有道德的人才能尊重法律,而尊重法律是一个合格律师最低标准。律师从来都不是为了钻法律空子而生的,律师是法律最忠诚的拥护者。忠于法律、忠于自己、忠于信仰。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工作经验

工作业绩

行政诉讼案件: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侵权案【2011】深中法行初字第278号;

2.姚某峰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产权登记案【2012】深中法行初字第31号 吴某贞,;

3.王某诉深圳市产权登记中心撤销6000136954《房地产证》核准登记案;

4.吴某力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撤销深龙处遗建【2013】003号决定书案;

5.曾某昌,吴某贞诉深圳市人民政府撤销历史遗留证明书行政复议案【2013】深行复初字第112号等。

 

民事诉讼案件:

1.姚某峰诉吴某贞、曾某昌房屋产权纠纷案(2012)深中法行初字第88号;

2.杜某棉诉聂某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73号;

3.韩国现代IT株式会社(HYUNDAI IT CORP.)诉深圳市龙岗区陈某龙侵犯商标权案【2011】深中法知名初字第31号,经过本律师举证答辩,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4.范某帮,宋某慧诉粤北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

5.福建省平和县吴某地诉东泰实业国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66号;

6.福建省平和县朱某洲诉朱某铭借款纠纷案【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09号等。

 

刑事诉讼案件:

1.福建省诏安县张某必、张某达、江某慧、张某动非法经营案,涪公刑诉字【2013】786号;本案由公安部指定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管辖公治【2013】340号,涪陵区公安局向涪陵区检察院提交审查起诉,在本案中本律师经过多次会见,深入了解分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管辖异议,本案的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都不在涪陵区,虽然本案有公安部的指定管辖,但是现有法律无明确规定公安部指定对检察院有效力,因此该指定对涪陵法院也无效力。经过本律师的多方努力,该案退回涪陵区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全部取保候审;2.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江某煌抢劫案,深龙检刑诉【2012】3345号。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江某煌建议量刑六年六个月到八年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本律师通过前后十次的看守所会见,经过对每一个案件关键细节的分析及被告人的笔录的研判,本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在庭审中本律师充分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江某煌抢夺罪名成立,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在二审中又改判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深圳市罗湖区郑某强走私废物案【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87号。在本案中经过多次会见,了解到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为了给自己得了尿毒症的妻子筹措手术费用,在辩护中本律师提出了该点事实,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是本案中最轻量刑;

4.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梁某富寻衅滋事案【2013】深南法刑初字第852号。经过多次会见,在庭审中本律师提出被告人犯罪恶意较小,造成的危害较小,且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5.福建省罗源县于某喜故意伤害案【2013】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49号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本案中通过多次会见,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本律师决定做罪轻辩护,而同案犯律师做无罪辩护,最后该同案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6.浙江省嘉兴市桐乡陈某溪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桐公(经)拘通字【2013】048号;

7.福建省平和县江某志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惠阳检刑诉【2012】498号,经过会见辩护,法院判处江某志有期徒刑六个月;

8.福建省平和县曾某泽非法经营罪,惠阳检刑诉【2012】547号,经过会见辩护,法院判处曾某泽有期徒刑六个月;

9.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郑某冰涉嫌非法经营案,深南诉字【2012】第00967号;

10.深圳市福田区叶某滥用职权、受贿案,【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323号;

11..惠州市李某钱、李某立运输毒品案,【2012】惠中刑初字第135号;

12..深圳市龙岗区王某、胡某玉假冒注册商标案,【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351号;

13.深圳市宝安区余某走私普通货物案,【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61号;

14.深圳市龙岗区叶某水、刘某东故意伤害案,【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89号;

15.深圳市罗湖区周某强、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14】深罗法刑初字第237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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